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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 律师热议

——— 27万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完善

2015年09月22日 14:50 | 作者:毛立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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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截至2014年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规定》出台后,引起律师行业高度关注,采访中,律师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规定》出台显示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

  “看了这份《规定》,首先想到三个字:‘第一次’。”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表示,“在我印象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不止一个,发过这类文件的机构也不止一家,如2014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名称完全一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但此次两院三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权利,是第一次。这反映了政法系统对律师职业的统一认识和空前重视。可以说既有宣告意义,又是现实指导。”

  北京市建豪律师事务所周雷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规定》刚一公布他就第一时间看到,让周雷律师感到兴奋的是,两个月前,最高法院和全国律师协会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起草一份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法律关系的实施意见,由他作为主要起草人。“细读《规定》后,我发现其中对我们起草的意见有一定的采纳和引用,感到非常高兴。”周雷律师认为,这次《规定》的制定和发布,是历史上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一次,也是对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和程序正义的落实和细化。“这方面具体落实的条款很多,例如在刑事诉讼中,首先,保证案件知情权,不限制律师阅卷次数,程序性的行为也要加强司法机关对律师的告知义务。其次是保障会见权,对于在会见室之外会见的,要关闭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再次,保障律师执业尊荣感,保障律师执业尊严和人格。如第26条规定律师安检享有和检察官同等待遇和提供更衣室、桌椅和上网设施等。最后保障了律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等等。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张新年律师说:“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此次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规定》,对一些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界定,以防止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正确实施和落实,避免办案机关以各种借口限制甚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总体上代表了法治进步的方向,显示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张新年律师印象最深的条款是《规定》中关于律师申请休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等庭审过程中一系列的律师权利保障措施,对应的条款是从第28条至第39条,用多达12个条款规定了庭审过程中的律师权利保障措施,可谓精细。

  大成律师事务所师高级合伙人、诉讼部主任师安宁律师谈到:这个《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基础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精神,两院和有关部委落实这个精神非常及时。《规定》对于保障中国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都是非常有好处的。而且这个《规定》整体布局和内容非常具体、翔实、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不是泛泛而谈。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雷洁律师表示:我们律师同行一直都在关注和关心着这个《规定》的出台,这关乎着我们全体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改善,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规定》对于解决“三难”具有积极意义

  “在执业过程中曾经遇到的最大困难和最大困惑是什么?”采访中,记者多次发出这样的提问。

  周雷律师表示,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大的困惑是会见权利和律师职业尊荣不能得到保障。

  雷洁律师向记者谈到她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苦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到外地办案过程中,虽然以前有相关规定,但是众所周知,律师在整个诉讼参与人中的地位是比较尴尬的,无论是会见还是阅卷,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申请证据调取方面都存在种种困难。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非常重要,是整个客观证据、原始证据的获得阶段,但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根本不会理会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实际操作中,律师在初期阶段(侦查阶段)的介入还是受限较大。这次《规定》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庭审辩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都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希望这些措施在执行中能落到实处,尤其是侦查阶段,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只有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我国司法制度才能更加完善和发展。”

  张新年律师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是律师执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此次《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权利作出了规定。一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二是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三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解决‘三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律师则认为,现在律师的一个难点是律师意见表达的渠道不是特别畅通,而表达出来的意见也未必能被司法机关采纳。《规定》在多个程序上规定了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意见的发表比较有帮助。《规定》还规定了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些规定比较细致,比如专门有律师发言时间的规定,可以保障律师在法庭上能够有效发言。但是律师有效发言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应该在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性的说明。

  师安宁律师说:“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的现实困境和主要根源。除了立法方面之外,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检法有关国家办案机关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弱化、淡化,有的甚至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对律师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此次《规定》出台,就是要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这是构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基础。”

  期待《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点赞的同时,律师们对《规定》的一些细节之处,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周雷律师说:“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这些规定如何落实,必须有对侵犯和妨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具体惩罚规范,虽然《规定》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但还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规定。恐怕在落实上就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师安宁律师也认为对于直接损害律师权利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如何惩戒?如果没有具体的惩戒机制,就没有威慑力。

  对《规定》第14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王振宇律师提出疑问:“按照这样的规定,律师在办理申诉、抗诉案件过程中,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阅卷。但是,立案前如果不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不了解案情,又如何代理申请再审、抗诉呢?”

  对于王振宇律师提出的疑问,张新年律师深有同感:“先立案再阅卷,只有在检、法决定立案后,律师才可以阅卷。这里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律师立案前不能阅卷,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如何能充分地准备立案呢?又如何能高效地申请再审呢?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规定中,都是没有这种要求的。”

  “虽然极个别条款还有商榷之处,但总体来讲,《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将具有积极意义。”张新年律师说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 职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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