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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这个可以有

2015年11月10日 16:4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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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11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进入11月,中国北方多地出现雨雪天气。11月5日至8日,记者在露天采访中发现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虽然我国目前高温劳动保护政策逐步健全,但低温劳动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

  天气越来越冷,气温越来越低,对于那些户外作业尤其是需要长年累月在半夜、凌晨劳动的环卫工,低温车间工人等劳动者而言,低温作业的防护问题,的确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的,低温环境下工作对劳动者会有较大的体力损耗,甚至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因此,对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给予必要的关怀和保护,增设低温津贴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些条款无疑也涉及了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非没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是没有具体的细则和惩戒的办法。

  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应该具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体现。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一些特殊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的立法体系,并制定各种详细的专门规定,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这几年,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在呼吁完善劳动者低温作业防护的相关法规,但一直未见下文。事实上,对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我们应该尽早有个《低温作业防护管理办法》。比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对应的低温作业防护,也应明确相关的细则,规定各种低温状况下的工作时间等。同时,像《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对于低温作业而言,也需有对应规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保护好劳动者权益,事关劳资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可能去努力,充分体现出法治的善意。(吴杭民)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低温津贴 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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