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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探险要备案是合理的权利让渡

2015年11月19日 18:19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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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华商报》11月18日)

驴友“任性探险失踪”,后续的救援成本可谓相当昂贵。2012年2月12日,13名济南驴友从泰山天烛峰景区非游览线路进山,两名驴友在下山过程中离队走失。当地出动了上千人进行营救,此次搜救,调动了消防、公安、武警、景区工作人员等队伍力量,日均耗资4万多元。当然,相比于救援成本而言,安全风险带来的生命损失,才是探险活动最难承受的后果。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具体的景区管理机构,都对安全管理肩负重责。因而,无论是出于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来说,出台法律限定野外探险都相当必要。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探险,表面上是自由权受到了限制,实质上却是对安全权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政府明确约束性规范之后,也就意味着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审查、把关和救助责任,此其实是“管理型服务”的具体体现。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在国外并不鲜见,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以进行责任的分解。比如以色列海滩管理部门会按照海上风浪级别更换白、红、黑三色旗,不同颜色的旗帜代表风险和责任的不同,白色的情况下若是出现事故,政府将承担全责,红色则是政府和被救者分担,黑色则是被救者全部承担。

驴友违规野外探验,救援费用谁埋单,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实施救援是政府的天然责任,但也不能对违规者不加以任何成本性处罚。一方面,通过“活动备案”来进行事前审查,能起到把控“入口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处罚,可以达到控制“出口关”的效果。在野外探险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下,通过立法树规确实具有破题的意义。

一个基本常识是,不受限制的自由最终得不到自由,权利只有作出部分让渡,才能更好的获得保障。野外探险是一项风险极大的活动,除了要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外,还应有一定的条件约束。在这方面,国内的法律并不健全,相应规定涵盖的范围较窄。比如2007年9月4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此看来,“备案”实则有法可依,只是规定的面相当窄,在具体落实上存在极大缺陷。

对于此次修法,争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究竟有没有必要对驴友的行为进行限制,二是采取备案的措施能够收到多大的成效。因为对于面积极大的景区来说,驴友备不备案都可能难以改变结果,同时在处罚的执行上,也可能存不小的难度。对此,参与修订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为,此条款更多只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作用”,不能说是一种遗憾。当然,在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下,地方立法自然也是“捉襟见肘”,不过通过立法能够达到事后监督和提升自觉履行的意识,由此进一步补强公共责任,转变社会对权利的认识,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驴友”探险 备案制度 权利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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