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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治有些部队“土规定”:行政军官分配住房加分

2015年11月26日 10:22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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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纠治“土规定”

  制定“土规定”,运用权力对军事事务随意处置,是一些方针政策、军事法规“失灵”的重要原因,背后折射出一些干部人治思维顽固、法治思维缺位和法治能力的不足。

  “土规定”在一些部队屡见不鲜。如有的单位提高官兵请假休假审批权限,随意限定外出时间,考核不优秀不允许休假;有的规定行政军官分配住房时加20分;有的规定战士的牙膏、牙刷、毛巾、香皂、脸盆、拖鞋等生活用品全都使用同一品牌、颜色和规格,战士抽屉不准上锁,一人误岗全班罚岗,统一保管战士的身份证、士兵证、银行卡,信件须经班长审查后方可收阅和邮寄。这些“土法歪招”看似小事,却极大地损害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诚然,有些“土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党的方针政策、军事法规的贯彻执行,必须依靠部队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方案、实施细则及实际行动才能变为现实,为便于执行操作,下级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制定“土规定”就成为必要。这种“土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军事法规或弥补基层部队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位,按照权限和职责,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从维护军事利益和官兵利益出发,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能够解决一些现实和具体问题。这样的“土规定”是部队保持新鲜活力的重要动力,有力推动了部队管理的创新发展。

  基层热衷制定“土规定”的原因不一而足。在客观上,政策、法规具有原则性、方针性的特点,执行时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为基层制定适合自身的“土规定”提供了可能。主观上,制定“土规定”有的是出于严格管理部队的良好初衷,把制定“土规定”当作是创新管理,认为要管好部队就必须有“硬招”、“大招”,标准要高一点、要求应严一点;有的是基于不恰当的政绩观和求功绩的刺激,以及上级不合理的评价体系、随意设置而过分强调某项工作的“一票否决”等规定,基层为应付上级检查及诸如“年终保安全”等功利考虑而出台见效快、立竿见影的“土规定”;有的是为了获取部门利益,强化基层领导权威,而制定了程序与内容均违法的任性野蛮的“土规定”。  但是,“土规定”又是良莠并存的,绝大部分弊大于利,负面效应多于积极意义。有的“土规定”表面上合法、合理,甚或是党委决议,宣称是对上级精神的灵活变通,本质上却是对党的政策和军事法规的肆意挑战和变相抵制,挑战了法律权威,冲击、突破了政策法规的边界,淡化了官兵对法规的敬畏,降低了军事机关威信,破坏了政策目标和军事法规的实现,破坏了军队的统一。有的“土规定”具有模糊性、可变性和临时性,过于随意,缺乏理性,难以预期,导致基层权力的扩张,甚至造成一个领导一个说法、一个连队一个做法的“各自为政”现象,严重侵犯官兵权益,容易形成官兵的消极、抵触等不良思想情绪,使部队整体工作处于被动局面。有的“土规定”仅凭权力而制定,带有强烈的个人意志因素,含有太多的主观随意性和利己性,解释权直接掌握在个别领导手中,导致领导的任性与武断,“土规定”造就了“土皇帝”,“土皇帝”成就了更多的“土规定”。“土规定”往往异化为对策,对上应付上级机关,向下对付基层官兵,成为针对“上有政策”而追求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下有对策”,背离了我军的根本宗旨和正规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军受到破坏,部队正常秩序受到冲击,给部队的长远建设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要全面清理纠治“土规定”。对于符合上级精神、严格依法、适合部队实际情况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将“土规定”引导成为“好规定”,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对于偏离法治轨道、不合情理、侵害官兵合法权益、损害部队利益的所谓“规矩”、“章法”,必须立即修改或坚决废止。各级领导干部和军事机关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条令条例范围内谋带兵之策,使部队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常态。要建立规范“土规定”的长效机制,定期清理,实行上级机关目录管理,完善审查和评估机制。同时,必须把军事行政权力关进军事法规的笼子,制定权力清单,厘清责任清单,让军事行政行为过程接受广大官兵的监督。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纠治“土规定”的根本,在于完善军法、彰明法治、依法治军,用法治的阳光净化“土规定”滋生的土壤。(平达)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部队“土规定” 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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