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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贵州一检察院状告环保局

2015年11月28日 09:44 | 作者:汪晓东 黄娴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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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状告环保局 

贵州金沙“官告官”


“民告官”不稀奇,“官告官”还是头一遭。


2014年10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对该县环保局提起诉讼,原因是,环保局没有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进行处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这是万万没想到的事!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现在检察院把我们推上了被告席。”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时,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颇感震惊。


一时心软,环保局成被告


金沙县城古韵广场北侧,29层的宏圆大厦如今已经封顶。这幢楼,为这座黔西北的县城平添了几分现代气息,却也是本文这起“官告官”案件的缘起。盖楼的时候,周围小区的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他们多次向环保局举报,但收效甚微。


环保局也有苦衷,他们曾经两次向承建商发出缴纳噪音排污费通知书,但施工企业确实存在困难,甚至连农民工工资都无力支付。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发现这起线索,随即下达检察通知,10月13日,在环保局反复催促下,承建商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12万余元。


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认为,环保局未按规定对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怠于履职的行为。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仁怀市法院。


“其实,整个事件,我们一直是在依法行政,只是考虑到企业的经济困难,心软了一下,没想到就成了被告。”秦蓁坦言,一开始还是有些委屈的。“因为这起案子,我们也无意中成为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被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史册。”


当了被告,腰杆却更硬了


案情看起来并不复杂,却具有“破冰”意义。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是不是可行,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界定。


贵州在环保领域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也有某种必然性。贵州是生态大省,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金沙县为例,这个矿产大县处于赤水河和乌江流域的上游,赤水河下游有著名的茅台酒厂,这些年,金沙县的环境质量总体不错,地表水水质长期保持Ⅱ级,空气质量优良率100%。


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意见》同时还明确,“人民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目前,贵州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各级检察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检察机构。一个环境保护的司法支撑体系初具雏形。


审慎把握,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权


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存在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阻力,处境有时比较尴尬,这种现象并非金沙县或贵州省独有。金沙县的这起行政公益诉讼,为破解这一窘境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路和案例。


“虽然没有开庭,但既然我们受理了此案,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仁怀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陈铭说。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在分析这起案例时表示,既要积极探索,也要审慎把握,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导致司法权干预甚至代替行政权,因此在起诉前应设置必要的前置审查程序,配置合理的诉中和诉后程序,这样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状告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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