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锐评 锐评

“与父母同住可减税”的善意如何打开

2015年12月10日 16:40 | 来源:光明网
分享到: 

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报》)

从最原始朴素的情感出发,赡养父母是每个为人子女者的基本义务,相较于其他养老方式,“与父母同住”,不仅能改善老人的物质生活质量,更能够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无论是从社会文化传统,还是从老人的现实需求来看,与父母同住的养老模式,无疑都是最值得称赞的。而从现实情形来看,随着养老压力的加大,以及社会生存成本的提高,养老问题已然成为一个全社会广泛存在的问题,与父母同住式养老,更是相对稀缺的。

以减税来刺激养老者“与父母同住”,意在用物质奖励,来刺激养老者更好地赡养老人,其内在逻辑是简单明了的,政策效果似乎也是可以想见的。

这样的政策善意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它首先是此次深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措施的一小环,其次这里的减税,说的只是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换句话说,在有限的经费保障中,能用于这个环节是有限的,而在措辞上的“适度增加”,再联系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特点,“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可能最终实际带来的利好,应该是极为有限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与父母同住的养老必然要依赖于“减税”设置,不过,既然是作为一个配套政策开展,它本身所能发挥的激励效应大小,自然是可以通过这种刻度去衡量的。

此外,另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障碍是,虽然这是作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最终要写进具体的规范措施中,还要面临法律门槛。要知道,根据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针对各地泛滥成灾的各自为政的税收优优惠政策提出了整治要求——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那么作为一个地方的十三五规划,当面对上层的规范冲突时,所面临的必然只能是破产的命运。

于此而言,“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可能还是会沦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尴尬境地,当然,对于这样的政策善意,是必须要加以肯定的,它所需要的,只是另外的打开方式。从更高层面来讲,它可能牵涉到个税体制的改革,而从地方层面来讲,这种政策善意应转移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利好释放,比如给与父母同住的养老者,提供养老消费支出上的优惠和补贴。(高亚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与父母同住可减税” 赡养费 个人所得税 养老机制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