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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视社会保险法的福利色彩

2016年01月12日 14:17 | 作者:刘文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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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比例必须谨慎,如果非要适当提高,也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

随着医疗费用的上涨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巨额财政补贴风险正逐步显现。记者了解到,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专家认为,从筹资机制来看,财政补助已经占到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1月11日《经济参考报》)。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三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不久前,财政部负责人撰文透露“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这次媒体又披露,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如果真有这种考虑,意味着三种医保都将通过增加个人缴费来缓解支付压力。

2011年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缺口已达近两亿元。这是居民医保存在资金缺口的缩影。对这种缺口,之前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解决,如此一来势必增加财政支出压力。为此,广州去年出台征求意见稿,拟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度,而且以后将按10%左右增幅进行年度调整。由此推测,其他地方或许也有这种打算。

那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该不该提高呢?某些专家的观点是,财政补贴比重过大。换言之,应该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相关人士指出“不能把保险当福利”。人社部专家也称“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这种观点的意思是,居民医保不应该带有福利色彩。

虽然保险与福利的字面意思有区别,但在笔者看来,基本社会保险本来就有福利成分。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的“政府补贴”就是所有人都能享受的福利。如果我们承认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那么福利色彩就少不了。

这也就是说,不能把居民医保与福利彻底割裂。而且,我们还要意识到,居民医保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学生、老人以及无工作的人群,相对而言,这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就应该财政补贴多一些,让他们多享受一些公共福利。某些国家和我国个别地区实行免费医疗,就是一种福利。因此可以说,有关人士提出“不能把保险当福利”的观点站不住脚,试图把医保与福利分开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笔者以为,提高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比例必须谨慎,如果非要适当提高,也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有的甚至没有收入,如学生)。即使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也有前提:其一,解决医保基金压力必须穷尽其他治理手段。事实上,治理办法很多,比如医保主管部门在确定医保定点单位时“只选贵的、不选对的”,医保定点单位过度诊疗、骗保等现象,必然增加医保支出,因此,必须先有效控制医保不合理支出。

其二,先确保财政投入与国资划转到位。就“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接近4∶1”而言,财政补贴似乎过高,但财政对社保(包括医保)投入总体是否到位,结构是否合理,值得反思。据悉,整个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低于有些国家30%至50%的比例。财政有必要对医保承担更多补贴责任。另外,划转国资充实社保也能应对医保资金缺口,但这一改革却相对滞后。

其三,医保体制机制必须先改革。医保统筹层次低、管理体制分割等带来不少问题,都会影响到医保健康发展,自然也影响公众对医保的认可度。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单纯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多少会有怨言,只有理顺体制机制才能让居民更加认可、支持医保发展。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福利色彩 医疗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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