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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生委员:中医药立法应力争突破三个关键问题

2016年01月20日 09:30 | 作者:杨金生 李木元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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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生

杨金生委员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生态资源。中医药立法既是对中西医结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是对中医药价值的认可,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我认为该法要在三个关键问题上力争有所突破:

一是中医服务模式。中医药服务独具特色,既可以在综合性大医院、专科医院开展,也可以在个体诊所开展。应进一步放开中医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只要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质,都应允许其申请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已经明确支持这一点,应在法律当中加以明确,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

二是中医人才认定。一方面要充分肯定院校教育培养人才的主渠道,即通过5+3+X模式培养中医执业医师。另一方面要保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不能按照大医院执业医师的标准来要求所有医务人员。国家对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确有一技之长的医务人员既要给予政策倾斜,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进行考核,又要严格区分称谓(传承中医师或传承技师),严格限定服务区域、场所和服务内容。此外,应加大中医技师的培养与认定。以前看心电图、B超、X光片、CT片等都是医生,现在都有了技师。中医也是如此,可以培养针灸技师、推拿技师、刮痧技师等等。比如我们输出到欧盟很多国家的中医药人才在当地注册的都是技师,而不是医生,这是国际惯例。加大中医技师培养既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也实现了和国际对接,有利于中医药国际传播。在法律当中,对这部分人才培养应加以明确。

三是中药的管理。核心是院内制剂使用问题。草案中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院内制剂既然是药品,就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严格要求。过分强调特色就难以形成共识,也不利于药品市场的管理。至于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还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有待商榷。

草案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未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谁来负责。个人建议谁批准、谁监管、谁执法、谁问责。

(杨金生,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医疗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赵彦

关键词:中医药法草案 立法 关键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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