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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审理,也应体现“民生刑法”

2016年01月22日 11:00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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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刑法,则立足于人本刑法观,并以保障社会权利及其他民生权益为基本内容。相信,以后刑事案件审理,也会相应体现“民生刑法”的理念。

对谦抑和人道的追求,促使“民生刑法”观念的产生。早在2011年,由于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死亡率居高不下,《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者们力排众议,坚决增设危险驾驶罪,从而使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事件减少了60%以上,相应的死亡率也下降了50%以上,这被认为是“民生刑法”的成功典范。

继危险驾驶罪之后,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体现了民生刑法的要求。

一方面,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其规定,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的,在抢劫中实施强奸(妇女)等暴力犯罪的,都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城镇化运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等众多因素,造成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大量出现,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这些人也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加强保护,让他们多少能够尝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是遭受暴力犯罪者的肆意侵犯。虽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于弱势群体,本来就是倾斜保护的,但是,那只是出于法官同情弱者的本能,缺乏明文规定,如今则有了统一的说法。

另一方面,除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之外,刑法对于犯罪人,也体现出温和而有人情味的一面。

比如,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的,对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抢劫犯,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抢劫犯,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近年来,丈夫因妻子患病而诈骗或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最高法院出台此规定,可能是受此社会现象的启发。

再者,对于为了抢劫而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人,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格外慎重”,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从而限制死刑的适用。只是不知下级法院将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因为所谓“最严格的标准”、“最审慎的态度”和“极少数”之标准,本身非常含糊,对此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还有,对具有自首、立功或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大家知道,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可以”,是一种带倾向性的表述,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都要这样做、“应当”这样做,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这样做。在我国,抢劫、杀人、放火,历来都被社会民众认为是重罪,不应免除处罚,但是依司法解释,具有上述情节的抢劫犯,也是“应当”免除处罚的。

所谓“民生”,作为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和平民意识;民生刑法,则立足于人本刑法观,以尊重人性、弘扬人道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内涵,并以保障社会权利及其他民生权益为基本内容。相信,以后刑事案件审理,也会相应体现“民生刑法”的理念。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刑事案审理“民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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