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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江苏省委:应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

2016年01月28日 08:54 | 作者:吴纪攀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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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1月27日电 (记者吴纪攀) 近日,常隆化工退休职工向媒体反映“老东家”2008年前后搬迁前在原址挖坑埋废,引发舆论关注。据了解,常州市新北区原计划在相关地块上打造一处商业综合体,并启动了耗资不菲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受污染的场地,这在江苏不少地区都有存在。记者在江苏省“两会”采访中了解到,民盟江苏省委即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建议》提案。

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中,大量工业场地被废弃或用于商业开发,搬迁后的场地相当一部分属于污染场地。提案指出,当前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体系和配套措施,环境监管主体、监管层级和各自监管责任不明确,场地污染治理责任难落实,修复资金无保障。

民盟江苏省委建议,江苏省应当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率先制订针对工业场地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工业场地污染信息管理档案,根据污染严重程度、风险评估等级和场地开发时间表确定优先治理名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界定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建立稳定的场地修复资金筹措渠道;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涉及搬迁、收储、规划、供地、开发建设等多个阶段,建立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共同参与污染场地的治理。

提案认为,对工业污染场地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二次开发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并据此划定各类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级别和治理排序,形成省级优先治理名录,为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根据污染程度进行功能分区和用途规划,把场地是否被污染作为再开发利用的重要考虑因素,把被污染场地是否修复达标作为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解决被污染场地流转为住宅、学校等敏感目标带来的环境问题。

此外,对于历史性污染场地问题,鉴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主体变更甚至消失,提案建议可以采取政府单独出资治理、政府与开发利用企业联合出资治理,以及开发利用企业单独出资治理等三种模式。

江苏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已于1月27日上午闭幕。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盟 江苏省委 土壤污染防治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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