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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创新不能颠覆原则

2016年02月02日 10:0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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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那么在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们如何搞新的金融?

我理解的新金融就是金融创新。由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再加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终端进步的推动,各种金融创新这几年是层出不穷。应该说这几年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是非常巨大的。在交易方式上,由于金融创新和互联网的推动,许多交易活动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大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且增加了交易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普惠性。

在金融产品方面,金融创新也是非常的活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几年推出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两融业务(融资融券交易)的推出也满足了一些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的需要。这些金融衍生品的推出,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深度。

去年遇到了股市的剧烈波动。有些人在反思中认为,金融衍生产品是导致金融波动的主要原因。前不久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出了一个研究报告,对整个股市的波动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其中有一点,即“金融衍生产品不是股市波动的主要原因”,引起了一些讨论。我个人仍然认为这个观点是站得住脚的。

20年前,商品期货每次出现大的波动,国务院领导会要求监管部门作出解释。面对很大的压力,我们坚持认为,商品期货不是通货膨胀的发动机,它只是通货膨胀的温度计。商品期货只能发现价格,不能制造价格。所以,我仍然认为金融衍生品对于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提供了很多的机会,所以这几年的金融创新成绩是主要的。

但创新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颠覆。现在经常说互联网金融,其实中国金融在IT技术应用的某些方面是走在世界前面的。20多年前,中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实现了电脑自动撮合和无纸化交易。由于我们采用了新的技术,把原有的报价和交易的传统方式颠覆了。这方面,我们领先于纽约、伦敦、香港和东京。所以我认为创新必然带来一定的颠覆。

但是,我今天想强调的是,创新不能颠覆一切,有一些原则和底线是不能颠覆、不能逾越的。

第一是要绝对防止金融欺诈的原则。金融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讲是信息不对称的。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对老百姓进行欺诈是绝对不能允许的。P2P、众筹一定程度存在这个问题。

利用所谓的金融创新,特别是IT技术进行的金融诈骗,我们20年前就见过。当时大量的地下期货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境外商品期货的交易,包括外汇的保证金交易。这些公司声称代理境外期货交易,往往是在晚上开盘。其实,这些公司提供的行情和代理的交易都是虚假的,和国外的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都是搞私下对冲,诈骗客户的大量钱财。

第二是按照法律规定,信息必须充分披露的原则。现在监管部门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要在交易前把产品交易的风险充分向客户披露,不允许把产品推销给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人。

第三是监管责任明确的原则。我们现在是一行三会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目前监管的需要。大家注意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一大段的阐述。该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五”规划的建议说明中,专门讲到中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会发生变化,这个变化是为了推动和适应未来的金融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对金融创新不能不管,但也不能过度监管,不能允许有点权力人都想插手,出了事情又没有人负责的情况发生。

第四是契约自愿和责任自负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签约的自由,但签了契约就要承担责任。现在政府在金融市场上承担了过多的责任,特别是大家非议较多的“刚性兑付”。“刚性兑付”不仅惯坏了投资者,也让市场上的不良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刚性兑付”、政府托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我们应该提前把风险对老百姓说清楚。参加不参加金融市场,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参加的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

总的来说,金融创新会带来颠覆,但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不能颠覆,我们必须坚守底线。我坚信,金融创新必将推动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必将引领人类的未来。这是金融创新的基本出发点和正确归宿。

(作者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清华大学国际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本文为作者在近日举办的《2016年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海峡峰会》上的发言整理。)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金融 创新 新常态 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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