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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乱象与应对方式

2016年02月02日 10:0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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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

因此,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一,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的属性认识,遵守法律红线,维护社会秩序。当前,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暴露最多的有两个领域,一个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在P2P里头,如果要防止建立资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从借贷双方走账。

现在互联网理财的乱象是非常严重的。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理财是一种行为,可以出主意,可以销售产品,而各种销售的工具,那些产品它是有特定的属性,销售者必须把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属性说清楚。现在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集合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投资集权,是证券。如果是私募发行要小于200份,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

第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已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认识,应沿此路径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一是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公墓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的需求的主要矛盾;二是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三是开放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中国有许多经营债券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受限。比如个人消费、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等。如果我们能够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他们变成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这对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是有好处的。

第三,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证券定义:代表财产权益的可均分、可转让或可交易的凭证或投资活动。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出价方式进行发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人、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产品计划等所有的产品必须明示你产品的名称。

四是严格管理公司的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要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特殊的国务院令,或者是全国人大出台一个决定,把这件事情明确。因为这些名称实在是误导公众太多了,这是我们当前金融混乱最重要的原因。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是打破刚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以维护稳定,迁就投资人只能助长非法集资活动。

(作者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文为作者在第二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P2P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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