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戴晓凤:

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构成与监管对策

2016年02月15日 10:1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一、 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结构

(一)市场投融资风险结构错配

对P2P网贷平台的推崇,有两个很重要也很神圣的理由:一是认为银行业过低的利率盘剥了投资人,互联网金融就是要给投资者提供提高收益率的渠道。二是认为银行业不愿意给广大的中小企业融资,剥夺了其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互联网金融能够让每一个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剖析这些理由,不难发现这之中隐含着一种逻辑关系,即P2P网贷平台,是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率从银行分流出零星分散的投资人,并将其分配给小额贷款的需求者。这等于将借贷市场上具有最大风险的融资者与最不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小额投资人配对。

(二)风险管理需求与风险管理模式错配

P2P网贷平台一直引以为自豪的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管理信贷风险。我们先不说技术的真伪,单说目前这个平台的风控模式问题。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P2P网贷只能做信息中介,即借贷交易双方的搓合人。这种方式,从商业模式上看,是将间接融资下的信贷业务移到直接融资平台上交易。

在间接融资条件下,间接金融机构负责借款人的信息生产,也就必须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因此,间接融资条件下刚性兑付是隐含的契约。当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化,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要解决借款人的信息生产问题。其次是要明确借款人违约风险谁来承担。

二、 P2P网贷监管的盲点

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讨论已久,但始终未有明确的方案出台。让监管部门犹豫不决的原因,从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来的信息以及业界广为争议的观点来看,就是上上下下还没有找到监管的下手点。我们对目前广为流传的一些监管设想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底线监管。这包括三点,即P2P网贷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是确立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即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第三点是由银监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能。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来设计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但是从这个思路分析,我们发现它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逻辑盲点:

其一,以“四个不准”作为监管的底线,这就明确地规定了P2P网贷平台不可能做类银行业务!但是让银监局执行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却让人非常费解。从银监局的职能定位看,它是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其二是以机构监管的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虽然可以管住P2P网贷平台守住底线,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源却根本得不到控制。也即监管并没有解决贷款信息的市场化生产问题,也没有解决借贷风险的市场转移问题。

三、 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综上所述,对P2P网贷的监管不是一个机构监管问题,而是一个市场机制建设问题。政府如果要让P2P网贷健康有序地发展,P2P网贷监管的关键点就在于建立一个P2P网贷专有信息生产的保障体系,以及让P2P网贷资产流动化的市场化通道。总之一句话,P2P网贷的发展全靠一个规范有序的信息与风险的市场交易机制与交易体系。由此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办法,用立法的方式规范P2P网贷经营者行为。确立P2P网贷经营者的准入门槛,明确监管部门及其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内容与监管等。

第二,将P2P网贷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并将央行征信信息统一向网贷平台开放,以节约网贷平台的信息成本。

第三,逐步建立P2P网贷全国资金托管、结算、票据交换、债权转让等的集中交易市场。首先可以以省级为单位分头建立,然后逐步规范统一为全国市场。目的是构建一个开放的P2P网贷的信息公开、透明,资产与风险可公开交易的场外市场。

编辑:薛鑫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 戴晓凤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