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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创新,建设新农村

2016年02月16日 16:50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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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农民主体地位是什么?尤其是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村民会不断分化,在这种背景下,应该怎样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户作为乡村的主体,不能直接承担村庄主体的责任。这是因为单个农户的产权范围非常有限,仅仅是村庄的一小部分。所以,我们常常见到“有新房没新村”、甚至“新房破败村”的现象。很多农户自己的家园都整理得非常干净、漂亮,但是院墙以外就是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建筑杂乱无章。这显然不是“新农村”。

寻找、培育新的村庄管理、经营主体,对村庄的整体性包括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精心的负责和治理

是不是所有农户富裕了,新农村建设就可以大功告成呢?实践证明非也。不仅广东、全国很多村庄都有“新房破败村”现象。农民外出打工,市民化没有希望,赚了钱就只好回家建大房。但是村庄却总是凋敝、破败,没有魅力、缺少人气。道理很简单,农民不可能直接拿自己的钱来从事乡村公共环境建设。这就足以说明新农村建设存在主体缺位。应该另辟他径,寻找、培育新的村庄管理主体、经营主体。这个主体能对村庄的整体性,包括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精心的负责和治理。没有这种主体创新,就没有“新农村”。这是因为农村尤其是村庄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其山水林田路种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有其内在的自然规律、自然联系,由此构成了乡村的独特、完整的系统。分散农户依托现代农业要素,能够改变农业的物质、能量循环,增强了农产品的供给能力。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单个农户并不能主动表达、顺从村庄整体性的规律。市场可以清晰地反映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但也不能表达这种整体性中的许多非经济元素的变化规律。这是市场的“失灵”之处。所以在美、欧国家,市场经济非常发达,但乡村的规划与整体管理同样相当重要。其目的就是要为农户、农场主、公司等市场主体划定行动边界,防止其对村庄整体性尤其是自然整体性的破坏。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四大主体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可以解决村庄发展的主体缺位问题吗?

家庭农场,是农户土地规模扩大的结果。如果说普通农户的经营规模一般不到10亩,家庭农场可能就在30亩以上,北方地区可以达到50亩以上。因此,相对一般农户,家庭农场的确可以获得规模效益。但其产权范围都仅仅是村庄的一小部分。农场主不可能主动规划、推动村庄的整体性发展。专业大户,是普通农户由“小而全”向“大而专”转变的结果。它也没有改变家庭经营的性质。专业大户一般重点生产1—2个农业品种,其仍然仅仅是村庄的一小部分,也不可能主动实现村庄的整体性发展。

合作社,是村庄里5户以上农民自愿联合成立的经济组织,它不是所有村民的联合,更没有覆盖整个村庄,而且农户有土地的“退出权”。这种特征使得合作社的发展很不稳定。土地是合作最关键的要素。由于土地的不可替代性,一户农户退出,完全可能导致合作被瓦解。因此,合作社难以满足村庄整体、持续发展的要求。龙头企业,是资本密集形成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由于开拓了都市的市场渠道,它们可以与农户形成“公司+农户”模式,从而带动村庄“一村一品”。这是其积极意义。但是,龙头企业毕竟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它们不会对村庄的生态、环境、文化等重要的非经济要素产生兴趣。相反,还有可能以“外部性”方式牺牲村庄的生态环境。

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是新农村建设中进行主体创新一个积极信号

新农村建设还需要一个能够对整个村庄的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负总责任的主体。财政部去年底发文“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这些都是一种积极的信号,是对“农民主体”新的诠释和探索。这是因为集体经济尤其是由村委独资、控股的村级集体经济,覆盖全村所有地域、村民,具备这种整体性的能力和特征。而且其利润的相当部分,会成为村庄财政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增强村庄的主体性。

近年来,广东清远、蕉岭等地在农村改革进程中的探索值得思考、借鉴。清远通过“三个重心下移”,重点恢复自然村村民小组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作用,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土地细碎化的问题,新农村建设由此获得了突破;蕉岭则是在外部资金的支持下,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的方式,“一事一议”,新农村建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这都说明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问题导向,抛弃成见,进行主体创新的重要性、必要性。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创新 新农村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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