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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2016年02月26日 08:36 | 作者:赵复多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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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但在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看来,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仍存在问题,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

“2015年法院开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从成都等地试点经验看,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提高律师辩护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还要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前调查取证权真正得到落实,才能防止庭审走过场。”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施杰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发现并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人员则是兼听则明,在控辩双方有交锋的意见中尽最大可能发现客观真相,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侦查阶段律师应有权调查取证

施杰表示,目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仍不明确。从法理上看,既然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就是辩护人,当然就应当享有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所有执业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但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具体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中,并未明确调查取证权。

“争议于是产生,公安司法机关一般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界则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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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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