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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2016年02月26日 08:36 | 作者:赵复多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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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律师调查取证需被同意规定

施杰表示,中国律师调查取证需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不具有强制性,对证人又不能给予保护,被调查对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能理解、不予配合是常态,律师调查取证经常费尽周折而效果不佳。

“律师本身没有强制性权力,不能强制证人配合,因此法律规定需证人同意原本没有实际意义。”

同时,在中国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风险大、收益小,特别是在强力询问甚至威胁利诱下,很可能将全部风险和责任推给律师,使律师背负妨害作证的风险。

施杰认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对证人来说,无论面对的是办案机关还是辩护律师,只要符合作证的条件,都应该有作证的义务。

取消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

“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与辩护人有着对立的利益追求,两者容易发生激烈的对抗。让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本身不符合诉讼规律。”

施杰称,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面对检察院、法院的不作为而无能为力。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难以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在诉讼中往往对无罪和罪轻证据不积极追求。法院虽是中立的审判者,但实际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多、制约少,往往也不愿意收集、调取证据。

“因此,实务中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或者直接以‘认为没有必要’答复。当贻误了最佳取证时间,导致出现证据已经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后果时,却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同时,施杰还建议取消律师向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经检察院、法院许可的规定,因为律师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并不影响其他合法权益。

法院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形式应明确规定

“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不受限制,任何情形都可以用‘没有必要’为托词。”施杰建议,应规定除以下情形外,法院都应当决定调取:众所周知的事实;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明案件事实不起任何作用的事实;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因客观原因确实没有办法收集;办案机关已经收集调取过证据。

此外,施杰还建议对法院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赋予律师救济渠道,建议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可以申诉或者提出复议。

据悉,2016年,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政法各单位,抓紧研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施杰希望该意见能充分吸收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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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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