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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不是绊脚石 更不是摇钱树

2016年02月29日 09:33 | 作者:谢辰生 |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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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为文物奔走了大半辈子的人,我既为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也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忧心忡忡。我认为,今后的20年,是事关我国文物古迹存亡绝续的关键20年。文物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损就难以修复,就“过这村,没这店”了。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应对此多一点清醒,多一分责任,多一些行动。


由于保护不当,许多文物古迹破损严重。

由于保护不当,许多文物古迹破损严重。


近年来,不少珍贵古迹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被拆毁。

近年来,不少珍贵古迹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被拆毁。


“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

威胁文物生存


今天,我们很痛心地看到,许多文物古迹陷入了各种不当利益的重重围困中,要么被拆毁,要么被侵蚀,要么被占用,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总的来说,我国文物面临两大主要威胁。


一是“建设性破坏”。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压倒一切,文物“让道”成为惯例,甚至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直接把珍贵的文物古迹一拆了之。


二是“开发性破坏”,就是把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观光、商业项目等的托底资源,用商业思维来搞文物工作,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开发实体。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像野蛮采矿一样,对文物进行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矿”毁于一旦。比如,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和经营,结果导致文物破坏。这类问题十分严重。


不管是“建设性破坏”,还是“开发性破坏”,都是不正当利益在作怪。以旅游企业经营文物单位现象为例,《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管是旅游企业还是各种改头换面的“管委会”乃至当地政府,都无权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总之,文物事业是公益事业,绝不能产业化;文化遗产是全民财产,绝不能私有化。


在保护基础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文物保护需要统筹解决好两个问题: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问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问题。正确的方向是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这个前提下争取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


参照世界经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是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也是世界旅游大国。这说明,只有保护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文物就是践行科学发展,毁坏文物就是违背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需要增强文物保护观念,改变文物“让道”的思维和做法,统筹协调,让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建设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同道而行。


我们应意识到,文物的主要价值绝非经济价值,而是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向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对一个民族而言,文物是一棵“家门前的老松树”,是一棵扎根民族文明沃壤的文化之树,不是一些人眼里废弃无用的“枯树”,也不是一些人眼里可随意摆弄支配的“摇钱树”。


尊重规律 依法办事

加大问责力度


做好文物工作,亟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规律做事、依法办事、顺从民意谋事。


第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树立文物部门执法权威,尊重专家意见和文物工作规律。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哪些不适宜开发,都应由文物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文物专家经过严密论证后决定。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问责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议重点抓一批破坏文物、过度开发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有关干部严格依法问责,对一些文物部门监守自盗、遇事不作为的行为,也要从严从重处理,以端正风气,树立保护文物、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三,依靠群众,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文物工作不能由少数政府部门、个别领导拍脑袋说了算,而要建立完善决策程序和公开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文物开发利用的规范和监督。


唐代诗人孟浩然游览古迹时,曾写下了“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的诗句。今天,江山的变化天翻地覆,胜迹的命运令人担忧。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历史,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都要求我们守护民族文化精魂,为江山、为后人留得胜迹在,这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走向复兴进程中必须迈好的重要一步。(谢辰生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文物 绊脚石 摇钱树 文物保护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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