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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2016年03月02日 11:30 | 作者:贾世煜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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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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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朱征夫 嫌犯电视 认罪 舆论审判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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