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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己”是否可免刑责?请法律说话

2016年03月31日 11:19 | 作者:杨国栋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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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高位截瘫,郑州一男子绝望下花重金从网上聘请杀手帮助其自杀,最终致使自己身负重伤。有律师称,雇凶者在本案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雇者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雇凶者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说法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即使雇凶杀己行为最终没有实施,雇凶者也可能会负刑事责任。因为被雇杀人者,无论是杀他人还是杀雇主,均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然,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这一罪名,“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本案中被雇杀人的徐俊,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雇凶者祝江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事实上,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来看:“一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雇凶杀己”看似只伤害自己一人,但由于雇凶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仍有一定危害性。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徐俊就交代,2015年3月,在QQ聊天时,看到有人帮助别人自杀也能挣钱,当事人又不会报警,还会把所有钱物都留下来给这个人,他觉得这是一条发财路,于是就在网上注册了名叫“独狼”的QQ账号招揽生意。

如果不追究雇凶杀己者的刑事责任,无疑会助长“雇凶杀己”的不良风气,甚至出现像徐俊一样专帮人自杀的职业杀手。虽然雇凶杀己是另类自杀,但别说这种行为会给家人和亲友带来痛苦,警方为破案也会浪费大量资源与警力,间接影响到其他案件的侦破与打击犯罪的努力。

而且,有7万元雇凶,为何不用于创业或行善?很多人过得比他还惨,但也没有丧失生活的信心。把雇凶杀己的劲头用在工作和生活上,人生也许会是另一个样子。 (江苏 杨国栋)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雇凶杀己” 雇凶帮自己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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