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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平: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2016年04月14日 11:29 | 作者:张世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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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栖息地即野生动物生存或繁衍的环境,栖息地面积减少、破碎化、隔离是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和基础,是保护野生动物最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

张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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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还远远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这主要体现在:

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目前我国尚缺乏鼓励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只规定了公民有向政府检举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行起诉的权利。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栖息地破坏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政府行为,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的方式,虽然效果明显,但形式单一,覆盖面不全。对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多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无法纳入保护区管理体系。

国家、地方建设项目对重要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各类开发、工程建设活动,加剧了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破坏,导致相当数量的国家、地方重要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这些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的同时,必然导致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必然下降甚至某一种类的野生动物资源灭绝。因而,平衡和协调国家、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与重要栖息地保护间的关系势在必行。

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契机,建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纳入修改内容:

首先,提高公众在参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中的地位。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等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应在法律修改中将公民、民间团体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力量,突出他们在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应在目前个人、民间团体对重要栖息地进行舆论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为诉求的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更好地发挥这些社会力量的作用。

其次,更加科学的划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是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因而,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设“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制度”,使重要栖息地的划定有法可依,并建议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主要生存繁衍的区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划定并公布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同时,将栖息地建立与自然保护小区制度在法律中予以确定。

再次,减少建设项目对重要栖息地的环境影响。国家、地方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避开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国家级或者地方级重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度。征用补偿费用和当地居民的安置补偿费用根据栖息地等级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责。近期以补偿为宜,长远以国家或地方政府买断为宜。政府、栖息地管理机构和土地权利主体、当地居民可以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进行协商,适当限制土地权利主体、当地居民的权利,并保证协商以后不增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新义务。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张世平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公众参与 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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