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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需去“弊”兴“利”

2016年05月09日 16:29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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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作为盘活存量和推进银企改革的重要方式,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务院批准的近600家企业的4000多亿元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通过参与治理、并购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促使转股企业再次焕发生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快速积累和企业“高杠杆”下的经营困境,重启债转股已被视作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降低实体企业财务杠杆的“良药”。本次重启债转股,能否再次“化腐朽为神奇”,需要全面审视、认真权衡。

时过境迁:昔日神器能否再展风采

当前实施债转股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与首轮债转股时期已全然不同,这将成为影响此次债转股实施效益的重要因素。

首先,不良资产形成的背景与成因不同。首轮债转股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源于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如由于“拨改贷”政策使国有企业资本不足,政策性贷款和各级政府行政干预放款。而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是经济运行的结构性和周期性因素导致的产能过剩。资本不足,债转股即可;而结构性因素的调整可不是一转股就成。

其次,债转股实施的意义与目的不同。首轮债转股的目的是帮助国有企业脱困、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风险和转型改制是结合在一起的;本次债转股一方面旨在削减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实体企业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试图以时间换空间,为化解过剩产能赢得时间。化解过剩产能并非朝夕之功,这将对债权银行阶段性持股的要求提出挑战。

最后,经济金融运行环境不同。首轮债转股“遇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一轮经济高速增长,加之企业转型改制活力的助推,债转股企业整体表现似乎印证了“债转股”方式的成效。当前新的世界贸易体系正在形成,实施债转股的主体和对象都已是运行多年的“股份制”企业,经济正处在结构性转型的新常态下。这种不同的运行环境,给本次债转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利弊审视: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影响几何

从目前媒体的信息看,本轮债转股似乎将由商业银行主导,直接或通过设立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因此有必要就这种方式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对自身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不可小觑。一是当前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只能从形式上改变自身的账面资产质量,而并不能从本质上真正改善,如果转股企业盈利能力不能显著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甚至会随之降低。二是由于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远高于贷款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将有可能降低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在当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普遍下滑的局面下,批量的债转股恐将导致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三是商业银行很难实质性参与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不能对股权资产进行实质控制,相当于既放弃了债权人的权利,又无法真正享有股东的权利。四是股权资产收益的不确定性还将加大商业银行盈利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五是持有股权的期限会更长,在股权退出通道不畅的情况下,实施债转股将加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其次,对债务企业而言,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有利也有弊。实施债转股,短期内企业财务杠杆降低,避免连锁债务冲击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但长期来看,商业银行或其全资子公司持有股权,对企业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在于,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了以长期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紧密银企关系,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贷配置效率。不利的影响包括,一是容易引发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形成信贷资源的“预算软约束”,导致企业费用提高。二是融资便利性的增强反而会造成企业投资效率低、投资失误增加。三是企业要接受痛苦的重组计划,例如调整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裁员、分拆、收购兼并等,这将是一剂苦药,而非负债、权益的简单账务处理。

最后,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对我国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需做好防范。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首先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突破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风险隔离的“防火墙”。其次,动摇了我国长期以来以《公司法》为基础的民法体系及与之相关的公司治理模式,对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模式形成冲击。再次,商业银行将突破“综合经营”的界限,成为“混业经营”的机构,为商业银行自身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最后,极易引发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形成“奖懒罚勤”的效应,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商业银行将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风险则传导至金融体系。

去“弊”兴“利”:几点建议

总体来看,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实施债转股,对实体企业“去杠杆”、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促进经济结构性转型将发挥积极作用。但不能过分夸大其功能,并需在方案设计上去“弊”兴“利”。

一是审慎推进债转股,严格界定债转股的使用范围,将债转股对象限定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忌演化为“僵尸企业”的“盛筵”,最好制定一个正面或负面清单。二是建立商业银行、债务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共同参与的机制,积极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存量的独特功能与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避免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的问题。三是坚持市场化的债转股,厘定地方政府的角色,在参与主体、交易意愿、定价机制、转股企业管理等方面遵循市场规则,杜绝行政干预。四是制定全面的配套措施,如人民银行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方面的资金支持,监管部门对创新债转股方式的鼓励和支持,税收的优惠等。五是严格监管债转股,防范债转股本身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作者胡建忠 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债转股 银企改革 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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