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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警”就该严防“设嫖敲诈”害群之马

2016年06月03日 08:45 | 作者:周铭川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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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身为人民警察,却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他的警察职权,伙同招嫖者、卖淫女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不只是知法犯法,而是利用执法权犯法,性质相当恶劣。

“有困难,找警察”。《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有些警察忘记了肩负的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知法犯法,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

据财新网报道,今年5月31日,48岁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警察孔某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犯罪事实是,自2013年年底至2015年8月间,孔某和招嫖者葛某相勾结,多次组织、引诱卖淫女和嫖客多名在两人租赁的房屋内进行肉体交易,然后,孔某带领辅警多人前去“抓嫖”,再以罚款为由对嫖娼者进行敲诈勒索。

孔某身为人民警察,明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敲诈勒索和抢劫他人财物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却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他的警察职权,伙同招嫖者、卖淫女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不只是知法犯法,而是利用执法权犯法,性质相当恶劣。

从报道内容来看,法院对孔某行为的定性,似乎不够准确,因为孔某等人设局引诱嫖客上当的目的,是为了滥用职权、以利用警察身份敲诈勒索嫖客的钱财,甚至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暴力殴打,不是为了引诱、容留或介绍妓女卖淫;只在于把嫖客引进房间,不在于提供性服务,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应当以重罪即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不过,就量刑而言,倒也大体上还过得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不同于通常所谓“钓鱼执法”,而是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因为,“钓鱼执法”的目的,终究还是为了执法,是为了给违法人员一个教训,只是执法的方式方法不当而已,而本案中孔某等人设局引诱嫖客上当的目的,并非为了执法,而是为了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为了牟取钱财满足私欲。

显然,孔某这种滥用警察权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性质比通常的犯罪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应当受到严惩,更应引起警惕。

“从严治警”应是各级公安部门长抓不懈的工作。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保证,落实“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队伍。为此,需要长期进行队伍建设,既要从优待警,更要从严治警。然而,现实中总会出现各种违法犯罪的害群之马,对此应坚决清除之,从而纯洁公安队伍。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从严治警 警察 设嫖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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