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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10人组织高考作弊均获刑

2016年06月06日 14:29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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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韩宇 以王某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辽宁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5年高考前夕,因儿子成绩不好,鞍山家长董某联系到了一卖答案者,对方称“4科5万元”。董某给儿子购买英语答案,同时帮另一名女考生购买答案。交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卖答案者给了董某作弊设备。

2015年6月8日,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住。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董某斌、袁某某、董某备、王某仁落网。

该案引起了辽宁省公安厅的重视,指派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立案侦查。6月20日,警方又将卖答案团伙中的王某、訾某、刘某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高考前,王某为组织策划高考作弊、从中牟利,多次由其单位司机刘某驾驶车辆,从鞍山下辖的台安县赶到鞍山市商量谋划,并负责联系作弊考生,提供试题答案。高考期间,利用董某斌提供的设备,由董某备、董某斌进行操作,向作弊考生传送试题答案。袁某某负责收取作弊考生所交的定金,并与王某仁等在考点望风。至案发,王某团伙共收取考生家长用于作弊的费用7万元。

王某供述,发送的高考答案是从网上买的,基本都是假的。除在鞍山市第三中学考点作弊外,还在鞍山下辖的台安县一高中、二中实施了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董某斌、袁某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考试作弊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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