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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精神病别成为权力的一场游戏

2016年06月15日 10:34 | 作者:张 立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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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这是围绕着徐学玲的一个谜。10年前,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期间,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被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后来,因为上访“强拿硬要”徐学玲又被刑事起诉,起诉之时又被鉴定无“精神病”。(6月13日 澎湃新闻)

同样是因为上访,前后几年的时间,山东省新泰市信访群众徐学玲先后“被精神病”、“被无精神病”。那么,对于徐学玲来说,其到底是有精神病还是没有精神病,相应的情况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徐学玲来说,真的需要一个真实的答案,同时也是对公民信访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对政府权力的一种约束。

对于徐学玲来说,信访已经给其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身心更疲惫,丧失了参加女儿婚礼、生子以及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在这些不幸之后,法律应该给徐学玲信访事项及有无精神病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与徐学玲“被精神病”一样,信访群众被精神病问题并不鲜见。在上海、在陕西、在河南、在辽宁,一些地方在对待信访群众中,只会用强制的办法,只要信访群众不闹事、不生事,信访压力就小了。在信访责任大于天、信访排名倒排的情况下,难免就会出现把信访群众送进精神病院,送入法制班进行学习、将信访群众关进废弃太平间等令人震惊的事情,这些情况的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信访本义,更严重违背了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应该承认,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确实是一个发展的状态。彼时有了精神病,不等于此时还存在精神病,或者说不等于此时就仍然处在发病期。但这种不确定性,不能随意给信访群众扣“精神病”帽子提供借口和辩解理由。

倘若是精神病,那么,信访群众的信访情况就应是无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其被送往精神病院,也应该由政府通知其家属,由家属负责将“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但是,对于徐学玲来说,其被送进精神病院,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也没有告知过家属。单从这一点上,相应的程序就是违法的。

事情的发展总是令人啼笑皆非的。在徐学玲的信访问题解决后,徐学玲再次上访,其又“被精神病”,发展到最后,徐学玲反而“被无精神病”,前后矛盾的鉴定结论,都是由徐学玲所在乡镇委托鉴定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是不是给委托者一个响亮的耳光?

病情固然有发展的可能,但信访群众有无“被精神病”的问题,却不能被无视。当“被精神病”鉴定只有涉事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时,这种鉴定本身就缺乏广泛的事实基础,是立不住脚的,缺乏对鉴定程序的严格遵守。徐学玲“强拿硬要”的事实,也应该由涉事乡镇政府给出应有的证据支持。通常意义上讲,一个访民和一个镇级政府,双方的力量对比显然前者的力量要弱小的多,岂能发生“强拿硬要”?

信访问题,事关信访群众本身权益能否得到重视和维护,事关当地信访部门如何管控信访案件,更事关当地政府如何看待群众权益和如何运用手中权力的问题。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中央和地方也陆续出台了规范信访工作的文件,信访问题有所规范,但信访中行政权力强于公民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格将信访行政权力约束在法律框架下刻不容缓。

只有当公民维护权益的渠道畅通时,政府依法推进信访渠道时,徐学玲上访“被精神病”和“被无精神病”的剧情才会减少。但这确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显然需要基层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坚定推进,需要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只有把政府的行为,完完全全地放在法律的框架下,信访群众被精神病问题才不会出现反转。(张 立)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 徐学玲 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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