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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的几个细节

2016年06月30日 14:45 | 作者:李颖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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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二大修改党章

第一次把党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地总结了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要求。

十二大党章的条文比七大、八大的都要少。七大有70条,八大有60条,十二大的只有50条。但是,十二大党章的字数要比七大、八大的多。不仅总纲的字数更多,条文的字数也稍微多一些。

新党章有了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像七大以来的历次党章的“总纲”一样,它实际上是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比较完整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党的性质、长远目标、当前目标,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新党章还有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适应了新时期执政党的需要。过去我们没有执政,所以说不上这个问题。八大的党章涉及到一部分,但是没有充分地涉及。在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里,充分考虑到执政党的地位,在这方面作了很多针对性的规定。

其次,适应了拨乱反正的需要,贯彻了民主集中制,这个在党章里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方面,都作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防止任何个人专断。

再次,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

最后,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在党章里第一次有了明确的规定:党在执政以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地位是什么,它的任务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新党章把党与国家机关、非党组织的关系划清了,避免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不管党的状况。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各种群众组织,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党与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关系。

所以说,十二大党章是有时代特点的,是适合于党的地位、党的历史状况、党的历史责任的。党章特别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这是过去的党章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

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解读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

从十二大到十四大的几年间,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邓小平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进一步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的需要,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党章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党章把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要求改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

一个较明显的改动是第四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章还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代表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于此,删去了党章中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党章也作了调整。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许多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党章将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作这样调整的主要考虑是,县一级委员会任期太短,换届频繁,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打算和连续性;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单位规模、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对基层组织的任期作这样的弹性规定,比较切合实际。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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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党章 党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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