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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品”应在渐进中趋利避害

2016年08月01日 14:45 | 作者:房清江 |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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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国家食药监局官网获悉,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29日下午,天猫医药馆向在线商户发布通知,8月1日起停止在线药品交易。

网售药品本身是柄双刃剑,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是互联网打破信息的壁垒,让消费者更容易买到想要的药品,特别是短缺的药品。同时,网上价格竞争的透明,有效降低了药价,让消费者可以买到价格更便宜的药品。不利的一面则是网售药品,可能出现假药、滥售处方药等行为,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因其商品的特殊性,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攸关。业已实行试点三年的三省市试点被叫停,其实在意料之中。但药品零售搭乘互联网的顺风车,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此番叫停,不应简单被视为禁止网络销售药品,而该反思“网售药品”这一模式如何趋利避害,让“互联网+”真正为药品销售和消费者所用,实现“双赢”。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实体的经营中有着相当严格的监管,包括药品销售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药品质量安全等等,有一套成熟的机制。“网售药品”的困局,首先在于实体的监管未能内嵌进互联网平台,形成药品安全保障的真空。“网售药品”乱象某种程度类似于网约车,监管、平台、药店三者之间,规则与责任的模糊。

“网售药品”要趋利避害,首先需要通过立法,确立药品满足互联条件下安全流通的规则。如,建立统一的网上药品零售平台,严格“网售药品”资质准入,严格信息平台管理责任与违法责任,健全药品流通监管码制度等,扎牢药品网络流通安全的篱笆。

其次,在于药品网上销售模式自我成熟。市场具有一定的自我调整功能,“网售药品”消费安全的信任,是倒逼市场的内在动力之一,只有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才可能保证药店经营的长久利益。换言之,对于药品销售而言,网上销售只是方式与手段,只要引导合理,会起到市场的自净功能。

随着“网售药品”试点的深入,一些药品零售企业正在推动销售线上与线下的融合,下单在线上完成,交货则是以实体药店为主体展开,而不是第三方的大物流,即“信息+药品封闭配送”。 “网售药品”能够趋利避害,也应“管放结合”,允许市场主体自我探索创新,加强引导扶持,促进行业的自我规范。(房清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网售药品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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