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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屡作案岂能由监护人管教

2016年08月15日 09:35 | 作者:莞仁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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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重在预防,可当其犯罪从“或然”变成“已然”时,显然不能靠不分条件、后果地将其交给“监护人管教”。

据报道,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小武为抢手机,把汽油泼向回家途中的24岁女老师杨冬玲,然后点燃打火机将杨冬玲重度烧伤。但就在事发到被控制这几天内,该少年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的案件。由于当地没有少管所,小武由其父亲带回家中“严加管教”。最新消息是,小武或将进入当地一所工读学校。

虽然涉事少年将老师严重烧伤,但因为他现在只有13岁,依法不能追究他的刑事与法律责任。而其父亲对他的“严加管教”,就是用铁链子把儿子锁在家中,不准他出去。但这方法恰当吗?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监护人的错误教育方法有关,再由其管教能管教好吗?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之前有媒体报道,19岁男子韦进木今年1月18日在广州番禺奸杀小学生;而早在他13岁的时候,就杀死过6岁男童,但当时未被追究刑责;时隔一年后,他再次杀人,因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如果其监护人能管教好,三次杀人恐怕也不会接踵发生了。而这类案例之前还有。小武之前也有偷钱等“前科”。

过去,由公安、教育部门联合实施的“工读教育”手段,可以把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专项训练,学习文化知识,又能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但现实中,有些地方并没有“工读学校”、“少管所”等带有一定惩戒性质的机构,未成年人犯罪后,有时被交由监护人“管教”,但这可能带来实质性惩戒阙如的问题。

相形之下,很多国家在惩处少年暴力犯罪上的经验值得参照:在美国,很多州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须由少年法庭首先评估该少年是否“成熟老练”,然后决定是否移送普通刑事法庭与成人一样面临更严厉的审判;28个州还有所谓“青少年法庭除外罪行”。在英国,在1993年的“俩10岁男童虐杀2岁男婴”事件引发社会要求重判凶手的抗议后,也对两名10岁杀人犯判了15年监禁。

毋庸置疑,发生类似恶性事件就将解决问题的出口,锁定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上,未必合理;各个国家也有其法律特定和儿童成长特征。但无论如何,只要不满14周岁,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无论监护人能不能管教得好,都不追究刑事与法律责任,就连评估其心智是否成熟的环节都没有,这有些欠妥;更别说,因“少管所”等缺乏,就罔顾条件、后果地将未成年犯罪者交给家长“管教”。

是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重在预防,可当其犯罪从“或然”变成“已然”时,怎么有效地惩处、矫正,是个无法回避的议题。最起码,不能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罪犯没有惩前毖后的法子。

□莞仁(教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13岁少年 屡作案 监护人管教 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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