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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退场是法治国家前进的必然

2016年08月15日 15:03 | 作者:丁慎毅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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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月13日《北京晚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们还需要不需要职业打假者,这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不管是就现实而言,还是就市场治理而言,不管就诚信社会的建设而言,还是就其他国家的经验而言,让职业打假者退出历史舞台,是历史的必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前进的必然。

就现实而言,职业打假者的效应和作用在衰减。

如果说,在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最泛滥的阶段,职业打假者的出现让消费者解气并因此受益,那么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一方面,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很大改观,而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为数不少的职业打假者走到今天,已从一种明晰的正面形象转为一种模糊的灰色形象。据一些媒体报道,职业打假人往往通过私了的方式收钱噤声,而不是通过监管部门来推动消费者维权。比如《法制日报》2016年3月22日报道,早在2011年,就曾有媒体报道,职业打假人王先生透露,这些年来他参与过上千个假冒伪劣产品纠纷事件,99%以上都以他胜诉告终,而被他投诉的商家,90%以上都是采用私了的方式处理纠纷。这种私了,让职业打假人获得好处而不公开丑闻,至于涉假商家私了后,是吸取教训还是继续售假则不得而知。如此,当职业打假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和造假售假者合谋时,商家在职业打假者那里受到的损失必然会让更多的消费者来买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打假反而起了坏作用。

就市场治理而言,法制治理才是根本。让职业打假者将不再受《消法》保护,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其应有的轨道,更好的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才是根本之道。

我们来看职业打假者为什么成功率较高,就因为他们谙熟各种法律条文并具有识别假货的丰富经验。如果消费者举报后,监管部门利用自身的力量为消费者补上这个短板,职业打假者就没有了这个优势。恰恰是我们的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体制不顺,使得消费者维权无力而产生深深的无奈感。由于消费环境仍缺乏对民众自发、自主维权的支持,使得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逼仄烘托了职业打假者的虚火。

从逻辑上来说,规范商家行为是果,手段是因。职业打假只是一种手段,但并非最优手段,法制治理才是最优手段。如果有法制治理的能力,职业打假就无存在的必要。

就诚信社会的建设而言,知假买假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而言,有违诚实信用的知假买假索赔与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如果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个损失或许更大。

就其他国家的经验而言,在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仍是主导者,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不仅能给消费者提供保护,而且能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比如加拿大在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而我们这个体系还不完善,职业打假人反而成了消费者的帮手、监管者的补充,弥补了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空间有限的现实。

这就像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部门各方面能力不足,又急于发展市场经济,资本的原始积累的某些灰色地带就在政府的疏忽或无奈中牟利。但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随着法律逐渐完善,政府监管能力的提高,原来的一些擦边球式的资本游戏就要被禁止了。

依靠职业打假来拯救商品质量,其作用有限,更不是一劳永逸之举。最终,我们还是要靠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联动起来,一起抵制假货,逼仄假货制售空间,依法打假,依法维权,依法对制售假货行为课以重典,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商家企业的权益,让职业打假人自然消失。

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问题,工商总局必须有充分的准备:法律条文的完善、监管力量的充足、执行能力的高效、某些制度的理顺、宣传的到位等等,这都考验着工商总局的智慧。比如,高额的商品鉴定费就会吓跑维权的消费者,如何让消费者维权成本最低化?再比如如何把职业打假人转换成像国外普遍的那种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在政府力不所及的情况下向这些组织购买服务?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职业打假者退出后,消费环境可能依然如故甚至更糟糕。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未来利益。它其实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我们法制治理逐步完善的时候,原来靠那些非法制手段来辅助完成各种治理任务的办法,是不是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如果我们能在这上面得以主动发力,这才是这次争论的最大收获。(丁慎毅)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新消法 职业打假 退场 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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