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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之战",婚姻权对抗隐私权

2016年08月17日 14:59 | 作者:乔新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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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一早,明星王宝强的妻子马蓉委托律师到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现在人们不禁要问,明摆着是妻子不忠,与他人通奸,丈夫为什么不能发表公开声明,解除婚姻关系呢?部分律师认为,只要属于不为他人知晓的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只要不是公开行为,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其丈夫都不得随意披露,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国家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而不管个人隐私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即使与他人通奸,也属于个人隐私,其丈夫不得随意公开,否则,就构成名誉侵权。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维护个人隐私并非无边无际,如果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只要掌握确凿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公开不法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违法行为人公之于众,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讨论看起来热热闹闹,实际上都没有触及根本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却规定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利。假如损害他人的名誉,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有很多种,将他人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公之于众,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是典型的名誉侵权行为。披露他人的隐私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最主要形式。

这起案件中原告控告自己的丈夫通过互联网发布其与他人通奸的信息,的确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但是,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婚姻权,或者换句话说,被告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为了在婚姻案件中争取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公开妻子通奸行为,捍卫自己的婚姻权利。如果被告发表的声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也和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行为已经直接损害了被告的婚姻权利,那么,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隐私权保护的不是所有的隐私。各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都作出了许多例外性规定。在我国公民隐私空间本来有限,如果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限制。简单地说,公民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证据,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民有义务陈述事实。在涉及他人合法利益的问题上,也不存在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

通俗地说,如果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婚姻权,不将原告的通奸行为公之于众,那么,在未来的婚姻诉讼中,被告很可能会处于不利的境地。正因为如此,将原告婚内出轨公开,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告的行为,防止原告通过各种方式混淆视听,而且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婚姻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必要之举。

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强调保护违法行为人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如果那样的话,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将会陷入一片混乱。

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是其他无利害关系人通过互联网公开原告婚内出轨,那么,有可能会涉及隐私权保护问题,原告可以提出名誉侵权之诉。可是在这一案件中,由于被告是受害人,作为原告的丈夫有权利通过互联网公开原告的出轨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定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很有必要,但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假如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为理由,公然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善恶不辨,是非不分。(乔新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王宝强 马蓉 离婚 婚姻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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