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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贪官受贿数额巨大获缓刑 检方认为判轻抗诉

2016年08月22日 10:14 |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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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检察院对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55万元一审判处缓刑提出抗诉

8月16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琼90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潘正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被告人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理由是:

一、 被告人潘正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故被告人潘正壮的犯罪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潘正壮虽然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但仍不能适用缓刑。即便被告人全额交纳了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不能突破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 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海南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特别是储备粮攸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被告人潘正壮等人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且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 对被告人潘正壮适用缓刑不符合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述两个《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从严惩处,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受贿64.5万元被判缓刑 琼海检方依法提出抗诉

8月15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昌强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额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受贿跨度时间长,行贿人员众多,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贪官 海南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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