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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办法出台 个人借款余额最多100万

2016年08月25日 10:55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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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等四部委昨天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行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该办法对于借款上限的规定和资金存管的要求无疑给网贷平台上了“紧箍咒”,预计12个月的过渡期限内,行业将进行深度整改。

网贷红线增至13条

在行业管理上,此前猜测的牌照管理并没有落实,《办法》明确将实施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发布会上,监管层明确指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比去年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12条“红线”增加了一条。《办法》新增第八条,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综合来看,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于借款上限的规定和资金存管的要求对于行业来说影响较大,将会导致超过九成的P2P平台进行转型或者退出。

网贷资金额度设上限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现场表示,设置余额上限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是要解决金融机构没有满足到的融资需求。

大额融资方面,传统金融机构解决得不错。”李均锋表示,另一方面,从大数据技术方面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方面,只能定位小额融资需求。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

资金存管只能找银行

对于网贷行业影响较大的另一个规定是资金存管的规定。《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而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只有39家。绝大多数平台需要整改。

有利网CEO吴逸然指出,《办法》实施后,确实有一些同业公司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监管规则明确之后,网贷行业运作会越来越规范,这对全行业都有很大的好处。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表示,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平台都期待具体办法早点出台,从而指导平台与银行在资金存管方面顺畅运行。>>影响

P2P行业迎来调整期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旨在引导网贷平台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办法》的限额规定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出台,小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和生存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整个行业将迎来一段为期不短的调整期。

市场对政策有一定预期,因此不少平台已经着手业务调整。PPmoney联合创始人胡新表示,公司已经转型成以小额消费信贷业务为主的平台。东方汇方面表示,未来公司将完成从“P2P”网络借贷到金融资产交易的布局,下一步的业务形式会发生一定调整。

网贷平台“十三禁”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京华时报记者余雪菲马文婷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网络借贷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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