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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要找准司法宽严相济的平衡点

2016年08月30日 07:35 | 作者:罗争光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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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罗争光)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制度安排。

可以说,这项制度是落实我国司法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样本,其意义在于:一来,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二来,能够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体现罚当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再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能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客观司法现实,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这条法治的生命线,找准司法宽严相济的平衡点。“从宽”,不等于“从松”。宽严相济“宽”到什么程度,是有明确界限的。比如,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刑事司法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变,不能降低证明标准或者取消庭审程序;又比如,一些罪行极其深重、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这些范畴会进一步细化、明确;再比如,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等同于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允许存在罪名、罪数交易。

此外,为了在“认罪认罚从宽”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对于被害人应该充分保障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借鉴和参考,对于犯罪嫌疑人、案件被告人,应该使其充分理解政策的含义,允许律师全面介入,防止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愿认罪,更要避免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制度的设计会得到不断细化、完善,试点的经验也会得到不断总结、吸收,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将得到更好落实,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工作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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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找准 司法宽严相济 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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