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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老乡讨债"撑场面" 把自己"撑"成了逃犯

2016年08月30日 14:35 |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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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帮老乡讨债“撑场面” 把自己“撑”成了逃犯

华声在线8月30日讯 2015年6月7日,旷某(男,32岁,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人)帮老乡陈某(男,38岁,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人)讨债撑场面,对债务人周某进行恐吓和威胁,长达5个多小时,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上网追逃,2016年8月30日,旷某被衡阳铁路公安处衡阳西站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5年6月7日下午,旷某受老乡陈某的邀约前往衡阳县西渡镇玩耍,到达后,陈某告诉旷某,这次邀请他来西渡镇的目的,是计划找生意上的“伙伴”周某(男,35岁,湖南省衡南县人)讨债,希望他能帮忙充下场面。旷某没有多想便答应下来,随后旷某随陈某及另两个金兰镇老乡李某、曾某一同前往西渡镇清江名居小区门口某饭店用餐,席间,四老乡相谈甚欢,觥筹交错。 19时,陈某以邀请周某喝茶为由将周某约至清江名居小区大门口,待周某到达后,陈某向周某提出了还钱要求,周某表示要求无理,不愿支付两人经济纠纷中的债务费用。不一会儿,陈、李、周三人从口头争执变为肢体冲突。一旁观战的旷某、曾某见状立即加入了拉扯队伍。控制住局势后,人多气盛的四老乡强行将周某带至金兰镇陈町村某小店吃宵夜,在店内,四人对周某继续恐吓、威胁逼其还钱,23时商谈无果酒足饭饱的几人散去,周某随即离开。

随后,旷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上网追逃。2016年8月30日,衡西所民警通过工作将其查获。旷某得知自己的“一腔老乡情”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触犯了法律,后悔不已。

警方提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管是直接约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还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是其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均触犯了法律。此案中,以上四人以索取债务为由,以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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