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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插播虚假色情广告常见 直播广告传播易监管难

2016年09月26日 11:27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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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广告传播易监管难

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乱象进行了规制,那么,直播平台上主播们插播的广告,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杨民认为:“互联网广告的界定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以推销为目的音频、视频、文字、绘画等,这是以载体来定义的。简单说,就是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广告,与平面媒体广告、电视广告是并列的。按照这一定义,此两种情况都属于互联网广告。”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告诉记者,“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自媒体、个人发布广告也会构成广告发布者。

当提到直播广告涉及卖淫、赌博以及虚假广告的现象时,郭栋说:“赌博、卖淫、假货等在网络直播广告中出现,这说明新事物的两面性,在享受它创新便捷的同时,也要面对这些负面因素,这个的确需要治理。”

杨民认为,互联网广告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比传统媒体更难监管。网络主播插播虚假、非法广告的监管相对容易,因为主体很明确——对主播和平台都加以处罚就可以了。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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