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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插播虚假色情广告常见 直播广告传播易监管难

2016年09月26日 11:27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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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传播源头处罚须加强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如何规范直播平台中主播插播虚假色情等广告的行为?郑宁说:“首先,广告发布者应建立登记档案制度,审查广告主的信息和广告的真实性。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其次,主播不应播放违法或未经审批的特殊广告(如医疗、药品、保健品等);再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而且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网络直播广告的治理,郭栋持有不同意见,他说:“如何治理是个问题,是运动式治理还是建立长效的制度化治理?我觉得,要给第三方治理模式留出一定空间,这样治理的成本和效果会大为改观。治理要走群众路线,而不仅是权力和网络广告之间的游戏。”

在杨民看来,治理网络直播广告,找到传播源头加以处罚还是有必要的。

对于如何治理此类广告,郑宁总结了三点:严格执法,通过技术手段及时监控发现、处理违法广告;引导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自治机制;与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发布自律公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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