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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明确

2016年10月26日 15:22 | 作者:陈斌华 |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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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并综合考虑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分别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意见指出,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需同时具备)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城乡 人员 特困 困人 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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