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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谈互金案件审慎处理:宗旨是要鼓励创新

2016年10月31日 11:24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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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案件判决结果汇总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13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6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高管即将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广东惠州P2P平台e速贷,则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四个罪名。同样移交检方的中晋系高管,则像e租宝一样,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两项罪名。

而一些刚刚暴雷、还在警方立案侦查期的平台,比如四川的懒财主、浙江的行行贷,以及上海的“快鹿系”公司当天财富、金鹿财行等,则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编写的《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

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慎处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罪名的认定也将严谨对待。

最高可罚无期徒刑

要想知道如何处罚两项罪名,必须要知道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条文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网络借贷暴雷的情况来看,涉案金额大多数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判决中主犯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最重的处罚出现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部分款项去向不进行如实供述,影响了款项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该平台前已负有巨额债务,且受损失人数达上千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最终还是被处无期徒刑。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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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件 金融 互联网 集资 诈骗 存款 创新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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