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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个人信息权可有效打击非法需求

2016年11月01日 09:20 | 作者:樊大彧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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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确立,将促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直接保护,而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对个人信息需求端做出的禁止性条款,正是对相关直接保护的落实。二审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这些规定将对目前猖獗使用个人信息用作促销的商家,形成有效制约。

10月31日,中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遂增加上述规定。

前段时间连续发生了几起,学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的案件,导致一些受害人猝死或自杀。还有一位老教授因个人信息泄露,被诈骗1700多万元。有人被骗得家破人亡,有企业被骗得破产倒闭,这些都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大恶”。各种推销电话、促销短信泛滥成灾,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小恶”,则是每天都在骚扰着公众。买车、买房、办理会员卡、办理银行卡、申请邮箱等等,这些是现代人绕不开的日常生活,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

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已经让广大公众沦为不法分子股掌之间的“透明人”。而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仅能提供有限的、间接的保护,效力不佳难以避免。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数量很少且保护范围有限,基本属于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对这些法规进行引申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操作性之差可想而知。

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无力,就是对滥用的一种变相鼓励,由此产生的海量需求最终催生出一条庞大的灰色产业链。在这个链条上,有人盗取企业或部门采集的公众个人信息,有人将非法收集的信息放在网上公开叫卖,电信诈骗分子、打电话推销的各色商家等,则成为这个链条的最终需求端。

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中最给力的部分就是,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由此确定,原本模糊的个人信息法律边界变得明晰,权利归属也变得明确。此次“确权”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局面。

个人信息权利的确立,将促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直接保护,而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对个人信息需求端做出的禁止性条款,正是对相关直接保护的落实。二审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这些规定将对目前猖獗使用个人信息用作促销的商家,形成有效制约。

我国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然而,刑法仅将法律之剑指向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在打击有关灰色产业链供给端的同时,对更为广泛存在的需求端并没有做出规范。此次,民法总则剑指个人信息使用的需求端,刑法、民法双剑合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滥用者将形成有力震慑。

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民法总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并作出相关保护规定,这只是迈出我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未来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台更多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程中,还需要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终使公众免遭非法侵扰、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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