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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17年后再度启动 如何演绎旧瓶装新酒?

2016年11月07日 14:43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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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就曾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 业的杠杆率。3月24日,李克强总理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再度重申可以推出按市场化方式的债转股,这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随后在3月末,国 务院召集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讨论债转股事宜,债转股重回人们视野。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债转股于17年后正式重启。

对于市场而言,债转股并不陌生。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划拨400亿元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分别对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四大国 有银行的坏账进行剥离,当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为10年。199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向四大资产管 理公司审查推荐601户债转股企业,总额4596亿元,自此政策性债转股开始实施。 

17年后的今天,债转股再度启动,新一轮的债转股如何“旧瓶装新酒”?

新版债转股如何“旧瓶装新酒”?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

“三个鼓励”“四个禁止”

在10月10日《指导意见》发布当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 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范有序开展。

连维良强调,市场化债转股有几个关键点:第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第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第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第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连维良介绍,“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

连维良表示,所谓正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首先肯定是针对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连维良介绍说,所谓负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连维良强调说。

在实施机构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分析认为,社会资金包括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这意味着资管市场的大部分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等,均可参与其中。

编辑:梁霄

关键词:债转股 企业 资产 市场化 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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