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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17年后再度启动 如何演绎旧瓶装新酒?

2016年11月07日 14:43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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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重来,与17年前有何不同?从政策主导走向市场主导

连维良在介绍这次债转股与1999年债转股的不同点时,首先强调两者“方式不同”。

连维良表示,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

本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就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回顾1999年的债转股,由国家经贸委综合协调实施。1999年债转股实施的参与主体有债转股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政府部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

国金证券研报指出,1999年确定实施债转股企业共580家,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占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不良贷款13939亿元的 29%。在协议转股额 4050 亿元中,信达公司 1759 亿元,华融公司 1095 亿元,东方公司603 亿元 ,长城公司 117 亿元,国家开发银行 477 亿元。2000年8月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504家债转股企业进行了调查,504家企业全部为国有企业,其中特大型企业74家、大型企业385家、中 型企业44家、小型企业1家。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栾政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当时为解决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三角 债”,《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文件强调“国务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 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 构”。随后,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债转股行为及程序,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

栾政明律师认为,该轮债转股可以称为政府主导型的债转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从提出债转股企业建议名单到主管部门联合评审,再到国务院最终批准实 施,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政策目标明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目标是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 现亏损国有企业转亏为盈;银行作为债权人并非直接对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而是通过专门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嫁接,同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权的退出受到 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彼时,债转股曾扮演了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起家的基础业务。

但分析普遍认为,上一轮债转股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是由财政成本承担了化解不良的最终成本。

国金证券策略分析师李立峰分析指出,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不是市场化操作,不符合市场规律。债转股企业筛选方面,行政干预严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没有独立评审权。有的地方搞“拉郎配”, 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严重亏损企业捆绑进行债转股,导致企业一起陷入困境。

定价方面,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按账面价值原值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债转股企业要求100%回购股权,企业回购压力很大,财务负担 并没有明显下降。这直接导致资产管理公司较难实现股权退出。2004—2006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现金回收率不高,只有20%左右,资产管理 公司的亏损都由财政来买单。

在栾政明看来,相比而言本次债转股的实施有其必要性,既是经济形势的需求,也是“三去一降一补”的题中之意,更是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在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保留优秀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就谈不上改革。他提出了“三三制”的构思,即“在三分之一的行业、三分之一的企业、三分之一的贷款 实现债转股。在基础设施、矿产、能源、钢铁等行业中,选择发展势头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展开市场化债转股,淘汰落后产能,也是落实‘三去一降一 补’的机遇。”

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认为,本轮债转股重启,强调市场化原则。债转股与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股权融资、破产清算等手段并列,主要目的在于助力企业降杠杆。强调市场化原则,未设试点规模,由市场主体主导,政府只起政策引导作用。

编辑:梁霄

关键词:债转股 企业 资产 市场化 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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