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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将入征信 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2016年11月10日 15:21 | 作者:郭元鹏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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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据(11月9日《新京报》)

反思

违法成本 不仅罚分罚款

多数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和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扯不断的关系。虽然这几年,各地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治理的效果依然难尽人意。从一个层面来说,就是因为“执罚经济”的治理手段还不能让人更好畏惧。

“执罚经济”虽然具有一定威力,可是由于人们已经养成了“凡是用钱能解决的事情都不算是个事”的心理,也就导致了一罚了之现象的出现。

当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了社会征信记录系统的时候,就不同了。记录到这个系统之中之后,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不过,这个办法虽然好,但是需要关注的是,纳入征信记录系统之后,交警部门不能只当一个记事本,能不能产生威力关键在于记录之后如何约束。这就需要交警部门在此后的约束上做些事情。笔者以为,需要对“失信人员”给予制度约束,比如说如果有人被纳入了失信系统之后,就应该在今后驾驶证的后续年检上,在车辆保险的办理上,在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政策上,提升监管的标准,让“失信人员”在交警环节能有“寸步难行”的感受。

要想形成更大压力,就要让交警部门的“失信系统”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失信系统”对接起来。也就是说在交通范围内的失信,不能只是交警部门关起门来惩罚,还必须让社会其他部门建立的“失信系统”同时处罚,比如在办理分期付款买房的时候,在办理企业贷款的时候,在参加各种评选的时候,都应该受到约束。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推行了“交通违法人员纳入征信记录”办法之后,有关部门是否能渐渐放弃对“执罚经济”的依赖,步入一个用法律约束,而不是用罚款说事的法治轨道。

据预测,202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3.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将达到4.5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持续上升,事故概率增加,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种形式下,我们就是要让“信用约束”成为交通违法的刹车片。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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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 违法 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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