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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遏制"花钱买刑" 禁止"靠关系减刑"

2016年11月16日 10:26 | 作者:李婧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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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李婧)“减刑”“假释”一直是备受关注的司法热点,今天,最高法公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介绍。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规定》通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同时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如上介绍,并表示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法院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比如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夏道虎庭长还介绍,新出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但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规定》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滕伟副庭长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为了规范“减假暂”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出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五个一律”是指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审理工作,做到一律立案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旁听,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的目的就是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外,还建立了原职务为副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原为县处级罪犯的相关案件要报高级法院备案审查,原为厅局级以上罪犯的案件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目的是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减假暂”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另外2014年最高法院还建立了“减假暂”案件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2015年2月,最高法院正式开通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为“减假暂”案件提供了规范统一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网上平台,实现了全国“减假暂”案件的信息联网。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减刑 罪犯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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