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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团伙数年多起跨境操纵 分工明确募集资金

2016年11月24日 09:01 | 作者:周芬棉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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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曝光的唐某博团伙操纵案,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起市场操纵,这是首例两地联手破获的跨境操纵案,是由多人组成的家族团伙作案,而且是数年多起多次作案。屡次受罚依然变着方式操纵市场,情节恶劣,行为嚣张,藐视法律,挑战监管。

此案成为中国证监会成功查处的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典型案例,表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协作执法机制运行有效。也表明,任何人胆敢以身试法,无论是跨境还是跨市场操纵市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唐某博团伙多次作案露出马脚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年初,交易所监控发现,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明显放大,股价涨势明显高于上证综指涨势。大数据分析显示,来自香港的证券账户与开立在内地的某些证券账户相互配合,频繁自买自卖、高买低卖,连续拉抬后反向卖出,有操纵市场的重大嫌疑。自至,沪港通开通以来首例跨境操纵线索浮出水面。

经过对历史资料进行关联匹配映射分析,发现操纵市场行为与唐某博等人密切相关。唐某博等人的这些操纵行为与以往操纵行为相比,有明显不同的共同特征:大量交替使用以团伙成员、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个人账户有时9个有时高达近100个;操作下单地点遍布各大城市,行为隐密,不易查处;使用多台电脑,企图逃避监控;惯用连续交易、盘中拉抬、对倒、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手法操纵股票。

这些特征表明,这是一起组织严密、具有反侦查能力,属于业内高手掌控从事的操纵市场案。

证监会称,根据调查发现的这些蛛丝马迹,证监会一举查获了唐某博伙同多名家族成员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内外配合,实施跨境操纵的违法事实。

经查,唐某博等人涉嫌操纵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交易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获利4000余万元。就在查处该案过程中,证监会发现唐某博团伙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非法获利近2.5亿元的违法事实。

唐某博团伙作案涉嫌违反刑法

证监会查证,唐某博,男,现居香港,曾出资设立北京雨花石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有多年市场机构从业经历,先后担任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深圳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研发总监等职务,在市场有一定知名度。

其团伙核心成员包括:唐园子,系其胞弟,亦有多年证券公司从业经历;袁海林,其表叔。据证监会介绍,唐某博团伙,除唐某博家族成员外,还通过设立公司招募员工,使这些不明就里的员工被动加入作案。

2014年10月起,深圳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注册成立,该公司部分股东为唐某博团伙核心成员,公司职员出面为唐某博寻找账户、募集资金。2015年4月29日,该公司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唐某博团伙借助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大肆募集资金,用于操纵市场。

针对此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分析称,唐某博通过设立私募公司募集资金操纵市场,违法多重法律。首先做为私募管理人,非法募集资金,如果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对象超过200人,构成任何一种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集资罪。由此判定,唐某博等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这也是许多私募管理人去年被监管层查处的原因之一;其二,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操纵市场,由于资金量急剧放大,对市场的破坏性更大,更加嚣张,违反证券法。而且,多人参与,分工明确,多处下单,组织严密,明显具有主观故意犯罪要件,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罪。

数年多起作案终被查证

证监会查证,早在2010年,唐某博等人就进入了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的执法视线。唐某博团伙分工明确,控制使用近百个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并频繁换仓。

2010年4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唐园子利用9个账户超比例持有“海鸥卫浴”股票,未进行报告和公告,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唐某博先后控制9个账户,使用四五台电脑操纵“华资实业”股票。2012年10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唐某博涉案资产进行冻结,并最终对唐某博操纵“华资实业”股票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罚款,罚没款金额近4000万元。

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唐某博在家中等地,控制使用“袁海林”等12个账户操纵“银基发展”股票。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再次对唐某博作出处罚。

2016年1月4日,证监会对胡捷操纵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2年4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间,胡捷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责令胡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有资料显示,胡捷与唐某博二人为校友关系,且两人操纵“银基发展”股票期间高度吻合。

2014年10月起,先后成立资本管理公司并注册成私募管理人,大批民间资金被席裹进入股市从事操纵行为。

此外,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正值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袁海林等使用十余个账户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尽管巨亏2.7亿元,但根据证券法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予以顶格处罚300万元。

两地联手执法效果初显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开启沪港通试点。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自此,两地证监会建立了全方位执法合作机制,内容涵盖线索和案件调查信息通报、协助调查和联合调查、文书送达、协助执行、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执法信息发布、人员培训交流等执法各环节,确立了双方“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原则。

这些具体安排,旨在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此次唐某博团伙跨境操纵案件的查处,证明两地执法合作机制运行卓有成效。

业内人士分析,深股通开启在际,两地互联互通全面启动,跨境证券期货活动将日益频繁,资金流转、股权控制、信息传递、账户控制、交易指令下达等都可能跨境完成。传统的操纵手法将变得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加大。两地此次联手,为日后联合执法积累了经验。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家族团伙 跨境操纵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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