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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 政府可租赁文化设施

2016年12月26日 16:26 |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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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

界定

打破设施行政隶属界限

法律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永恒认为,这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建设责任政府,树立正确的文化“政绩观”。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有数字显示,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

效能

不搞无关商业经营活动

服务效能不高,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短板。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还规定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扶贫

强化特殊群体文化权益

城乡都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目前最为需要、欠账最多的还是农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应多关注农民的基本文化服务,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扶贫。

对此,法律规定,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提出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应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配送’供给方式,调整供给的品种结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实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特点和不同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巫志南说。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关注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文化需求。据新华社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租赁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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