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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规实施:网购要退货 可以这样做

2017年01月12日 12:43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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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1月11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网购发展迅猛,但网络消费环境与消费者要求还有差距。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该制度规定主要是突出原则,存在退货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标准争议不断、退货程序规定不详等问题。此次出台办法,细化了哪些内容?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网店需设置确认程序

《消法》曾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实际中,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此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如果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没有一对一单独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商品是否完好,有了界定标准

不少网民担心,商品开包使用会影响无理由退货。“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困扰。”杨红灿说。

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办法分三方面给出明确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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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规 实施 网购 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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