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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院费用年底前可直接结算

2017年01月16日 16:16 | 作者:徐铁英 |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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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年上半年实现省内部分城市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前扩大到全省全部统筹地区。2018年扩展到跨省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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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市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先期在省内部分城市试运行,逐步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

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各市将根据就医地城市规模和医疗服务能力,合理制定各类城市的起付标准以及支付比例。

通知要求,各市要在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基础上,逐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一并纳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人员只需承担个人应支付部分,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代付,由参保地归集后统一划拨。

通知提出,我省将加快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电子签章应用,各市要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用卡服务机制。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结算 异地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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