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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7年01月17日 16:28 | 作者:陈佳 | 来源: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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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文化产业的定位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和根本性的提升: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1980年),到“文化也是生产力”(2002年),到“文化产业应该成为支柱产业”(2007年),再到“文化产业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引擎”(2011年),文化产业的地位从边缘到中心,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1]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文化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9年,开始重视文化作用,着手规划文化发展蓝图;第二阶段,1990—2000年,文化设施迅猛发展,文化产品量多质优;第三阶段,2001—2014年,文化设施再上台阶,向建设文化大都市迈进。30多年间,由开始重视文化,到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到“全面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到“努力把上海建成国际性文化交流中心之一”,再到努力建设文化大都市。这样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既体现了政府对文化的日益重视,也是上海对于城市文化定位逐渐与“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城市建设愿景相匹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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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有责任营造一个适宜产业发展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遵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政府应当把文化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引导文化产业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当代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特点是不再仅仅依靠国家支持和民间捐助,而是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进行,其生产和消费规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文化产业以工业文明为基础,以高科技为背景,因此在生产和流通上也就具有根据工业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和组成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标准化、规模化和专业化、连续性的生产和流通,大大提高了现代文化产业的生产和流通效益,成为现代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重要区别。[3]

一、 运用经济手段支持艺术产业发展

世界上各大国际城市都十分注重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以及在其他经济政策上给予文化产业相应的优惠和鼓励。[4]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这一重要环节上,政府开始出台各类优惠补贴政策,如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1997年《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都明确提出了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系列金融政策,包括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政优惠政策以及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其中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是最直接的主要扶持手段。在扶持形式上,奖励、资助、贴息是目前大多数专项资金在扶持时采用的主要形式。专项资金的设立,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许多获得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对于产业的长远发展也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1987年,经市政府批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用以资助上海市的文化项目。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特种消费附加费拨入,海内外捐赠和投资收益等。[5]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开始出台各类产业政策以吸纳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参与到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发展中来,逐步消除民间资本与境外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障碍。吸收民间和社会其他资本形式进入文化市场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投融资体制、活化文化市场的重要举措。单一依靠政府拨款的传统投资方式被多元投资思路所取代,并在投资渠道方面,形成了财政性投入、政策性投入、社会性投入、自身投入四种投资方式,在投资机制上,建立起文化基金、文化投资以及资本市场运作等多元投资主体。[6]上海通过土地批租、房屋置换、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合作合资、市区联动资金配套、社会捐助等社会多元化投资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文化投融资机制。[7]

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8]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这些法规在当时推动了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民间收藏日盛,大批民营企业开始进军中国艺术市场。

国外艺术品买卖实行的是低税率策略,如德国画廊的营业税税率是7%,法国艺术品的销售税是5.5%,都低于其他类别商品的税率。但是,国家鼓励的是通过市场进行艺术收藏的行为而非投机。如果是以投机获取暴利为目的,将会被征以重税。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9]对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从即日起三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划归为文化产业的画廊将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2011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继纺织、轻工等规划之后的第十一大产业振兴规划。这是一份文化产业期盼已久的扶持计划,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做出的重要扶持计划。加快振兴文化产业,也是中国增强“软实力”的必然途径。根据这个规划,中央财政将在每年投入10亿元的基础上继续大幅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中国还成立了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由财政部注资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作为一项规划目标,并将“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列为一项重点任务。受到国家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已成为实现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为了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纲要》,出台了《上海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编制了《上海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发布了《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在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导向、资金使用管理、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等方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政策为上海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政府介入虽然能够为创意集群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但应注意自身的角色,要从直接管理者转变为第三方支持机构,从而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促进创意的产生。

有限资金制约了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空间和规模的扩大,无法获得抵押贷款、保险、专项投资基金,使得艺术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因此,转轨中的中国艺术市场迫切呼唤投融资体制,具体可以与金融业联姻,赢得大规模资本运作的机会,赢得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渠道。2009年全球各国政府针对艺术市场所推出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主要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救市配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层面思考。[10]2010年中国政府对于包括艺术市场在内的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2010年3月19日,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九大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其中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积极落实中央九部委文件,上海十一部门率先在全国出台《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中国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已经从战略地位的确定到实施细则的制定,从一般性的财政鼓励和奖励发展到金融、保险支持体系的形成,完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而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正是这一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艺术产业发展

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其中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文化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国外十分重视对艺术家知识产权的保护,艺术品持有者对艺术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和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指画廊、拍卖行、博物馆、私人收藏家等虽然持有艺术品,但对未经艺术家同意的复制或其他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积极的作为指持有人积极维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对艺术家署名权的保护。[11]国外还十分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艺术家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方便使用人获得合法的许可。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2001年10月27日和 2010年2月26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并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著作权中介业务法》、《著作权管理法》。依据此法,艺术家的作品保护期达到作者去世后的50年,在此期间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创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权、发表权、修改权、修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合法取得报酬权。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上世纪二十年代,追续权制度在法国诞生,是艺术家从其艺术作品转售价款中分享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该制度旨在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投资商严重不平衡的利益差。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该草案第十二条被解读为对追续权的规定。该制度自诞生以来,有关其合理性的讨论便没有中断过,法的公平正义价值、非常损失规则、艺术品原件的特殊性等有力的证明了追续权存在的合理性。我国艺术品市场及拍卖等相关行业的长足发展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为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4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上海市已经推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等众多政策法规。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强调要推进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纲要》中亦强调,要将形成符合国际惯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规章列入日程。2010年世博会的召开,促进了上海市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视。[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6年3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于国外展商的知识产权进一步加强保护。

城市文化发展中,必须有法律的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只有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城市文化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开展。1988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市文化局进一步制定5个实施细则,使文化市场管理逐步趋向规范化。上海市政府相继颁布了《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办法》、《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纲要》、《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使文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强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有效地制止了对不可移动文物随意拆建、破坏的状况。[13]1996年前后到现在,上海由初步建立文化法律体系转为进一步整理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时期内废止了大量旧法规,2001年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取代了1995年的《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继续实行的或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根据上海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了多次修订。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上海在文化市场中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建立了执法抄告、审批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制度,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 李思屈等著. 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02,第3页。

[2]李伦新,方明伦,李友梅等主编. 海派文化与精彩世博:第七届海派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9.08,第140页。

[3]李思屈等著. 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02,第107页。

[4]熊月之等. 上海文化发展与变迁:实践与经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2,第274页。

[5]李思屈. 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3P战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03),第118页。

[6]谢黎萍,黄坚,孙宝席主编. 上海文化建设三十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1,第163页。

[7]熊月之等. 上海文化发展与变迁:实践与经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2,第269页。

[8]胡俊坤编著.个人所得税法解读[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03,第327页。

[9]白远编.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研究 总论与行业分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01,第25页。

[10]西沐著. 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研究报告 2008[M].北京:中国书店,2009.03,第169页。

[11]刘玉珠主编. 2006年中国文化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03,第279页。

[12]熊月之等. 上海文化发展与变迁:实践与经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2,第276页。

[13]熊月之等. 上海文化发展与变迁:实践与经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2,第176页。

编辑:陈佳

关键词:政府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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