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政声政情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110可受理环保举报

2017年02月07日 08:58 | 作者:郄建荣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环保与司法部门一起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已不是新鲜事,但是,这些部门如何实现无缝对接? 环保部6日公开了环保部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的决定;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门也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则拥有立案监督的权利。

《办法》提出,公安“110”报警平台也可受理环保举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这一规定意味着,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或将常态化。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cocoyan5_875499_157787_l

环保向公安移送案件时限为三天

环保部指出,《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环保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同时,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办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编辑:李敏杰

01 02

关键词:公安机关 环境 环保部门 案件 移送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