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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自主上调票价有无依据惹争议

2017年02月15日 10:41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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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网上有消息称:东南沿海铁路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票价将于4月21日上调,二等座涨幅接近30%,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底获高铁车票定价权后,首次上调车票价格(2月14日《杭州日报》)。

上调票价岂能随心所欲

高铁作为公众乘载的交通工具,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民生。高铁票价上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高铁票价如何确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的确,市场经济下,铁路部门有自行定价的自主权,也在为自身利益争取权利和自由,通过建立多层次、差别化价格体系来调节市场,这本身没有错。但任何事都要有规矩,高铁票价上调也要按规矩办,而不是想怎么提高或者下调就随心所欲。

笔者认为,高铁票价上调应该依法进行,要经成本核算、征求民意、市场听证、物价部门依法审核等等法定程序,而不是闭门造车,关门定价。

早在2010年3月,就有人针对京津城铁、武广高铁等票价未经法定定价程序、涉嫌垄断经营问题向发改委投诉,建议依法进行价格听证等。发改委当时答复称,我国高铁网络尚在建设中,已开通的高铁还在运营初期,生产经营等情况还不稳定,正式定价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如今高铁已成网络,正式定价时机已经成熟,尽快就高铁价格调整举行听证,公开调高价格的方案标准,这是不言而喻的。铁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有关部门不能把自己简单界定为经营性企业,用纯市场眼光衡量高铁服务,而忽视其公共性。

高铁票价上调应该合法正当。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几年前,原铁道部发言人就曾经说过,“必须看到铁路这个行业的基本属性,铁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的公益性职能”。对比看,高铁票价上调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市场经济下,“铁老大”应该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规矩上调票价,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自行调价。有关部门应该依法管理监督,做好高铁票价听证、监管工作,让高铁真正成为百姓坐得起的交通工具。

票价调整符合法律政策

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由此可见,高铁票价的浮动依法合规。

事实上,铁路改革至今仍被部分专家和民众称为“垄断”,实则不然。因为垄断的意义是“除此一家别无它号”,没得选择余地。而群众出行除了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外,还可以选择汽车、航空、海运,并非像水、电类企业一样。但铁路之所以“被垄断”,实则是因为铁路对于民众出行太过于重要,航空太贵、汽车不便、海运太慢,首选当然是快捷、便宜、安全的铁路。

近年来,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担心,铁路改革存在市场化程度不够,清算、财务、调度等权力过于集中和不透明等问题,现阶段对民资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也没有那么大实力的民资敢进入。而在有关研究人员看来,铁路混改最大难点在于票价核算体系。

由此可见,一张小小的火车票,承载的不仅仅是旅客的乡愁,还关系着铁路改革的成败,同样关系着深化国企改革的榜样作用。尽管这些年来铁路企业为国家铁路建设发展负债累累,但火车票价无论是公里数、还是金额都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甚至很多普速车长达十多年未涨价。

众所周知,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在于效益,而火车票定价低、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公益性,甚至远低于目前市场价格平衡点,致使民众出行过于集中铁路。深化铁路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明确铁路企业市场化属性,彻底剔除附着在铁路身上的政府职能,让铁路轻装上阵。

因此,家大业大、社会公益属性过重的铁路要想一步到位实现企业市场化运作,还需要一个过程,还需深化货运组织改革、拓展多元经营、引入民间资本,通过重塑市场主体、引入竞争来激发活力,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化、效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高铁票价随季节、客流的变化和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灵活调整,恰恰是铁路企业坚定市场步伐迈出的可喜一步。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高铁 上调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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