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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修法”后建议设立过渡期

2017年02月20日 19:01 | 作者:李木元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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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法”),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修法”后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影响比较大。为了保证学前教育市场的稳定,让幼儿安心上学,江苏省政协委员、民进江苏省委副主委朱毅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给新法实施设立1~2年过渡期。

从全国来看,民办幼儿园已经占到全国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半壁江山”。江苏民办幼儿园虽然比重较低,但也达到了35%,苏北一些地区因财政收入不足,这一比例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修法’后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影响应引起足够重视。”朱毅民表示。

“修法”会对民办幼儿园产生哪些影响呢?首先是财务清算的分歧。按照“修法”要求,2017年9月1日后,幼儿园要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区分“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园将普遍迎来一次财务清算,多数举办者希望在财务清算中获得更多投资回报,但是各地财政收入水平不一样,政策执行也有差异,这样的愿望可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初衷有分歧。

第二个问题就是有些民办园选择非营利性后政府补贴难到位。目前,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很不平衡,全省补贴标准是生均350元,但苏南苏北差距很大,有的地方是250元、150元,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如果一些经济困难地区民办园普遍转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就会倒逼财政必须按标准兑现生均经费补贴。显然,一些财政困难县区难以实现。

朱毅民还担心两个问题:一个是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放开后,考虑到周边公立幼儿园学位紧张,会抱团涨价;另一个是部分民办园,因竞争力不足,加上选择营利性办学带来的税费增加,可能会停办,从而影响幼儿正常就学。

朱毅民建议,重新制定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民办园在学前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民办园的发展总规模和总目标,以平稳实施“修法”后的阶段性工作。“最好设立1~2年的过渡期,这样既可以让民办园逐步过渡到修法后的办园要求,也给地方政府足够的时间不断完善对民办园的扶持政策。”

朱毅民还建议,民办园在选择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办学后,监管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财务清算。

编辑:梁霄

关键词:民办 学前教育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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